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的耦合机制
1.知识产权法与创新
法的价值在于它能够给主体带来一定的效益,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而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前提,鼓励创新符合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因此,创新是法所追求的效益价值。在现有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能够有效保护创新成果、激励创新,是具有效益价值的。从法律价值的概念上来说,知识产权法是对创新的保护,也是知识产权法所要体现的价值追求。
创新是知识产权法的主导性价值。创新知识作为主要的并且是直接的生产要素参加创造经济价值。对于分配知识产品这一生产要素、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创新,知识产权法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反映和调整是最密切和及时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特殊的机制,在界定知识产权私有权属性的同时,又制定了如公开制度、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设定合理地划分了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促进和保障权利人个人的创新行为和对整个社会创新的连续性、合理性起着重要作用。同时,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机制又融入在“发明———开发———扩散”的整个过程中,它整合和协调了个人的创新和社会的创新,它所追求的主导性价值就是创新。
创新性质的变化要求知识产权法不断修订,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调整正是为了保障创新者收益,提高创新效率,提升创新价值。
2.知识产权制度各环节与自主创新各阶段
创新活动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是获取知识产权的主要途径;创新活动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创新主体将遭受巨大的损失,甚至无法收回预期的投资。创新过程中的阶段成果都可以申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从创造、保护和应用三方面影响创新的研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扩散三个阶段。
一项科技成果取得市场成功需要经过研发、商品化应用、产业化推广的复杂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起到激励、加速创新的作用。知识产权不同环节对技术创新各阶段的激励作用不同。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之间的互动耦合效果受到知识产权性质、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判断标准和技术交易条件变化的影响,其作用方向受到企业所处产业环境等因素影响。在创新的研发阶段,知识产权创造环节的作用因素包括强化研发成果的垄断性、促进研发成果公开化、通过专利实用性标准变动提高研发成果实用性等,促进研发成本回收、提高研发效率。保护环节主要指知识产权政策工具的影响,如最优保护期限和保护范围变更等,通过影响研发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的盈利水平,激励创新主体增加研发投资。知识产权是带有公权性质的私权利,其权利法定,保护知识产权和防止滥用都直接涉及立法问题。行政介入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通过司法保护与行政管理手段,确保研发方获得知识产权收益。法律法规、行政管理体制、司法执法体制、行政执法体制的建设以及相互间协调都会影响研发投资。知识产权运用环节包含的市场需求信息可以为研发活动指明发展方向,防止研发过程中非必要的资源浪费,提高研发绩效。在研发阶段,利用好专利文献有利于避免重复研究,加快研发速度。专利文献可以提供三方面信息:以技术为中心,提供某一技术领域的重点和空白点及相关替代技术;以申请人发明人为中心,提供技术开发的形势和其他企业的开发状态;以时间为中心,提供某项技术的来龙去脉。合理地利用专利文献还可以有效地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因为可能有很多人在同时进行研发,有些成果已经申请了知识产权,有些属于公有技术,如果不能全面准确地掌握专利技术动态,则极易落入专利陷阱。花费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研发的成果已经被抢先申请专利,将造成研发资源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许多创新主体习惯于在研究尚未成功阶段,就急于发表论文或交流学术成果,这样极易导致因技术内容公开而失去申请专利的可能,很容易被竞争对手作为借鉴,将其稍作加工改进便作为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合法据为已有。因此,做好技术保密工作,是一种知识产权前期保护的好办法。有些创新主体专利战略意识淡薄,总是等到研究成果处于十分成熟时再去申请专利。这时,往往会被同时在进行此项技术创新研究的竞争者抢先申请专利。而知识产权的归属并不一定归属于最早研究并最早出成果的创新者,而是归于最先申请的创新者。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创新成果性质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途径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是影响高校等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进行创新成果转化合作的重要课题。促进技术交易有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产品开发阶段,知识产权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防止同类企业在了解创新成果后,抢先使用同样工艺或产品占领市场获得在先权利或同为竞争主体抢先申请专利,使研究者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化为乌有。因此,及时申请专利使技术创新成果获取法律保护,是保护新技术产品开发安全进行的有效保障。为了防止自己的研究成果失去产权价值,抢先申请战略在产品开发阶段显然很重要。商品化阶段的知识产权问题,新技术产品的商业化上市,要最大限度地占领国内外市场,就必须保证自己的产品不被侵权。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持有自己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如果这些新技术产品没有权利化,不仅会失去市场占有,甚至会被诉诸法庭。因此,在技术创新商品化阶段,加强对新工艺、新产品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是其重点。不同的知识产权部门法所保护的客体虽不同,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又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许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系统工程,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综合应用多种法律途径保护知识产权。一项新产品的开发运用,其方法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结构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外形及包装均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要时还可保留部分技术秘密以增加保护的实际效果,再加上商标申请,这样足以使该产品拥有一个知识产权立体防卫系统,起到交叉保护的作用,使侵权者无机可乘。这是采用单一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所不可比拟的。
从相关主体方面看,政府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引导企业与高科院所从事有益有效的创新活动。企业是创新主体,也是知识产权战略的执行者和受益方。高校等科研机构主要是研发成果的提供方。
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加,企业研发的技术难度和创新过程的复杂性大大增强,单个创新主体(个体、团队、职能部门、企业)很难独自完成越来越复杂的创新活动。在技术发展迅速、用户需求变化多样的环境中,要完成资源密集型的复杂任务,建立企业与企业间的网络联系,采取产学合作的形式整合资源,是创新主体间优势互补、降低风险的重要途径。创新已经从线性过程走向网络化过程。理论上,产学合作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知识产权创造形式。例如,高科院所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独有的发现或发明,通过企业内部关键资源的转化,形成知识产权商品,占领市场。因此,企业间合作、技术人员的流动、合作等组织形式都有利于创造知识产权,并将其进行商品化、产业化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