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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管理措施
    企业在商标管理方面应该做到:
    (1)商标及时注册。在商品投放市场前,企业就应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商标,得到其商标进入市场的“通行证”,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我国的《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在先”的原则,即商标的所有权属于该商标的首先注册人而不是首先使用人,因而商标抢注成为企业参与竞争的严重威胁。
    (2)商标超前占位。①使用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者同一类商品上注册若干个近似商标,注册联合商标不是为了使用每一个商标,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正商标,防止他人影射,如娃哈哈集团公司除了“娃哈哈”商标外,又申请注册了“娃娃哈”、“哈哈娃”、“娃哈娃”等一系列商标,使侵权者无机可乘。②使用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或者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的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若干相同商标。企业使自己的商标占满34大类商品商标和8大类服务商标的每一个位子,从而其商标便取得了在国内所有商品上的独家专用权,以防别人乘隙而入。
    (3)商标境外注册。商标要进入国际市场必须在出口国先行注册,否则便不会得到该国的法律保护。为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对外贸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除了在本国进行商标注册外,还必须及时到贸易国注册商标,特别是在采用“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商标权的取得以注册为实质条件。因此,企业应及早在贸易国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在该国的商标专用权,从根本上消除商标被他人抢注的隐患。在实行“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申请商标注册,只是一种形式要求,其意义在于申报与宣示,并不产生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效力。所以,企业应注意及时搜集、保存和整理该商标在申请国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据。一且该商标在申请国被官方驳回或发生侵权纠纷,只要申请人能够向商标主管当局提供大量的最早使用证据和连续使用证据,就可以排除异议,取得商标专用权,或在侵权纠纷中胜诉。近几年来,国内一些著名商标,甚至驰名商标在国外纷纷被抢注,给这些企业的无形资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为这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带来了严重障碍。如“杜康”在日本被抢注,“阿诗玛”在菲律宾被抢注,上海冠生园食品总厂的“大白兔”商标在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美国和英国都曾被抢注。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我国企业应提高商标意识,加强商标的国外注册工作,为产品走出国门、经营走向国际创造条件。商标一旦在国外被抢注,也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力进行补救。
    (4)商标到期续展。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商标权利人在商标专有权期满后需办理续展,到期后如没有及时办理续展,该商标将被依法注销;如果他人借机抢注,商标所有权即会易主;若商标原主人继续使用,则属商标侵权。长沙中药厂从1956年就开始使用的“九芝堂”商标,在1982年有效期满时因未及时续展,被人坐享其成。商标续展注册对企业而言是一个简单的法律程序,也是企业商标管理中的基本常识只要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申请手续,一般都可以使专用权延续下去。造成企业不能及时续展商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决策者缺乏必要的商标意识。企业如没有及时续展商标,就会使其累积的无形资产一夜间消失殆尽,企业的未来发展也就变成了泡影。
    (5)商标域名注册。域名是企业在 Internet上的识别标志。企业在互联网上拥有域名,等于注册了一个规范的电子商标,可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公众形象和无形资产。一些全球驰名的大企业争相注册符合自己特征的域名,这些企业的域名与企业的名称或商标保持一致,无形中是在互联网上做广告。人们在互联网上可很容易地找到这些企业的网址检索到其所需要的信息,这些企业的名称、商标等无形资产也在电子空间中得到延伸。对企业而言,保护自己域名的最好办法是在别人注册它以前就先注册。若企业的域名已被抢注,应迅速采取措施,通过合法途径及时进行补救。
    (6)反商标淡化及规避。商标淡化,是指商标显著性及其商标的内在价值,因他人的使用而弱化,影响了该商标在公众中的形象,削减了商标权人商品的销售力,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侵害。商标淡化行为分为三类:其一为模糊,即指由于他人在非类似的商品上未经授权的使用,使某一商标的商品销售力和商标价值减少或减弱;其二为失色,即指由于侵权者用不利的或丑化的行为描述某一商标,可能对他人商品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形;其三为贬低,即指以不当或贬损的方式来描述某商标的情形。
    (7)使用统一商标,即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或经营的所有商品上统一使用一个商标。这一策略实质上是商标权人以其商标实施商标权扩展或延伸的策略,这也是企业形成跨行业经营、企业集团化发展的共同经验。我国的“海尔”、“TCL”等企业的成功就是很好的例证。这样做的优点是:第一,有利于壮大企业的声威,提高商标和企业的知名度;第二,有利于节省广告宣传费用和商标设计费用;第三,有利于消除消费者对新产品的不信任感。
    (8)商标的行政、司法保护。如果发生商标侵权事件,商标权人可向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举,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商标的保护都作了规定,如新《商标法》具体规定了侵权赔偿的计算、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对商标犯罪,应依《刑法》第213条之规定,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商标法制的不断加强与完善,为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中的公平竞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企业应建立商标信息网络,进行经常性的市场调查,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要运用法律武器,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行政保护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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