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装潢和商号
(一)商标和装潢
商品装潢是指为宣传和美化商品而附加的装饰。美观大方、新颖别致的装潢设计能够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和兴趣,激发购买欲望。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当购买者仍然根据该装潢选择商品时,已不再为它的美观吸引,而是它所代表的商品令人放心。因此,装潢也具有识别商品的作用,但是,装潢和商标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使用目的不同。使用商标的目的主要是识别不同经营商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使用商品装潢的目的在于说明或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的需求欲望。第二,构图设计同。商标构图力求简洁、明快,突出其显著特征,以达到识别经营对象的目的;而商品装潢着力于渲染、美化商品,浓墨重彩,图案绚丽,以便吸引消费者。第三,选材要求不同。商标的选材不得与商品内容相同,如不能用“牛”的文字或图形作为牛肉罐头的商标,而商品装潢则不受此限制。第四,装潢不具专有性,使用者可以根据市场销售的需要,随意变动装潢图案和文字,而无须经过批准。商标经过注册后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随意改变。
(二)商标和商号
商号,即企业名称中特征部分,是经营者表示自己的名称。商号与商标有着紧密的联系,许多国内外享有盛名的企业都将自己的商号和商标统一起来,达到既标识商品又代表企业的目的,两者相得益彰,如国外的“柯达”、“松下”,中国的“海尔”、“双星”等。但是,商号和商标之间有着确定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第一,商号和商标识别的对象不同。因而,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甚至没有自己的商号(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只有名称却没有商号,诸如第二汽车制造厂自行车一厂),但可以有若干个商标。第二,商标不经注册可以使用,商号不经登记不得使用。企业名称登记是工商业组织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在企业名称名义下经营者从事工商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从这个意思上讲,商号具有人身权属性。第三,商号和商标登记注册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同。商号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登记后,所享有的企业名称专用权限于登记主管机关所辖范围;面商标经注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