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区分功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正是上述经济、社会需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在英国普通法上,假冒诉讼( passing off)的术语出现在1842年的 Perry v. Truefitt→案,其含义与现代英国商标保护制度上的假冒诉讼相同。不过,运用类似的诉讼来保护商标的最早文字记载则要至少前推到1618年的 Southern y.Hw一案。该案并非商标案件,但主审法官 Doveridge J在法官附带意见中提及了1580年左右判决但缺乏文字记载的 Sandforth’ s case“一位布商向普通法庭诉称,其生产的布料已有良好的声誉,为确保其利益而在布料上使用了商标以使公众对其布料加以识别。另一布商知悉上述情况以欺骗为目的在其生产的劣质布料上使用了相同的商标。法官认为该案诉由存在”。 Sandforth'scae被普遍认为是有记载的第一起通过诉讼保护商标的案例。以此为先导英国逐渐发展出较为完善的假冒诉讼体系。之后产生的商标注册保护制度,同样将维护商标的区分功能作为首要的目标。同时,人们对商标区分功能的认识存在一个逐步深入的发展过程。在早期美国商标法上,商标所区分的商品来源被认为仅指商品的具体生产者,也即“ physical source of good这在1905年商标法中得到体现,“商标被认为具有单一的功能:向消费者表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具体来源”。学者将其称为“严格来源理论”。但是,这种理论很快就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了。首先,不仅生产商在使用商标,零售商、批发商或者进口商也可能使用己的商标商标指示的来源已经超出了生产者的范围。其次,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和运输成本的降低,商品流通的地理范围越来越宽,消费者对具体生产者的了解愈发困难。法院开始认识到,消费者未必真正知晓,甚至未必关心品牌商品的具体生产者。例如,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指出,“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在一千个知道或者想购买‘ Banker' s Cocoa’或‘ Baker’ s Chocolate’的消费者中,未必有一个人知道 Walter BakerCo., Limited”,从而,法院对严格来源理论的坚持发生松动,“法院所称公众对来源的识别并非是指,公众能够通过特定的名称来识别生产者或者通过准确的地址来识别制造地。这种表述的意思是,购买者相信其购买的带有特定商标的商品总是具有相同的来源,而不论该来源的名称或地址如何”。这标志着严格来源理论开始渐渐被匿名来源理论所取代。1946年《兰海姆法》对匿名来源理论加以确认,规定商标应当指示“唯一的,即使是匿名的来源”,该法在1984年将此表述修订为,商标应当“指示商品的来源,即使该来源不为人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