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国家在商标近似的判定上坚持了总体评判原则。根据该原则,商标近似并非独立的问题,而应当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重要因素,与其他因素(商品的相似性、商标的显著性等)相结合进行总体评判。 欧共体法院在Lloyd案q中指出,“混淆可能性的总体评估应当基于涉案商标在形、音、义三方面的相似性所产生的总体印象,尤其应当考虑商标的显著部分和主要部分”。因此,对商标本身的比较应综合考虑商标的形、音义三个方面。但是,此标准并不排除单独某一方面的相似即足以认定商标近似。以Lloyd案为例,系争商标“Lloyd”与“ Loint’s”即因为在读音上的相似而被判定为近似商标同时,商标近似的判断还应坚持重要或显著部分比较的原则,尤其是对于组合商标。组合商标的不同组成部分在整个商标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差异。由于消费者很少有机会将涉案商标加以直接比较,而是依靠其头脑中对它们的不完整记忆来加以识别,商标的重要部分或者显著部分就可能决定了商标给消费者的综合印象。因此,总体评判原则并不排除组合商标的某一部分导致混淆的可能性。对于由图形和文字构成的组合商标,通常文字属于商标的主要部分。除非文字部分由于字体或者位置的原因根本不能引起注意,即使文字出现在图形后面或下面,文字也会成为相关公众指称商标的最容易和最方便途径。文字组合商标(即由不同的字母组合构成的商标)如果含有对商品具有描述性的部分,则其他部分应属于显著部分,应予重点考察。同时,对于文字组合商标,相关公众会倾向于选择最容易发音的部分来认读商标,该部分就成为商标的主要部分。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以下简称为“协调局”)异议处在 UNLV Rebels案中就遵循了上述原则。对被异议人申请的共同体商标Rebe提出异议。异议人商标由两个字母组合构成,其前一组合为异议人英文名称“ University of Nevada, Las vegas”的字头缩写,后一组合则是既有的英文单词“反叛者”。协调局异议处认为,两商标在视觉效果上明显存在不同,但是,异议人商标所含“Rebe”在读音上处于显著的地位,因为“UNV"的发音很难呼叫,而且消费者很可能并不知道UNLV"的来历。这样,消费者会倾向于将异议人商标认读为“ Rebels”或者“***+ Rebels”,就容易将被异议商标“ Rebel”与异议人商标发生混淆。根据总体评判原则,在考察商标近似性时还应当考虑到相关商品和相关消费者的因素。欧共体法院在商标法判例中使用的“普通消费者”( averageconsumers)的概念源于欧共体法院的欺骗性广告判例法。普通消费者是指,“具有合理的知识、洞察力及谨慎度的普通消费者”。根据涉案商品的不同,普通消费者的知识、洞察力及谨慎度是不同的,对涉案商标的近似性认定就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