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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异议案件的结案与相关公告
    (一)与异议程序有关的公告
    1.异议公告
    商标局定期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异议公告,告知社会公众某商标属于被异议商标。依照《商标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因此,社会公众通过异议公告可以知晓被异议商标并未获得注册,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送达公告
    商标局在发送有关通知后,因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被退回的商标局将在《商标公告》上刊发相应的送达公告。如答辩通知送达公告、异议裁定书送达公告等。
    3.异议裁定公告
    《商标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因此,异议裁定生效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异议裁定公告,也便于社会公众了解裁定结果,进而知晓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情况。
    (二)商标异议裁定书
    商标异议裁定书是商标局通知异议案件当事人裁定结果的法律文书。裁定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1)标题,包括发文单位、发文编号和发文内容三个部分。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2〕商标异字第02070号“电老虎”商标异议裁定书。
    (2)主送,即列明异议裁定书针对的当事人。按照异议人在前、被异议人在后的顺序排列,一般为双方当事人。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异议人针对同一商标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商标局采取并案审理、一次裁定的方式,针对多方当事人发出裁定书。
    (3)案情阐述。例如湖北舒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对孝感舒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被异议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4期《商标公告》第1580058号“电老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辩。
    (4)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叙明异议人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
    (5)答辩人的答辮理由。如果答辩人按期进行了答辩,叙明其答辩理由。
    (6)裁定内容。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按照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定,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其理由是否成立。商标局只就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认定和分析,不涉及其他。
    (7)裁定结果。商标局在本部分叙明依据的法律条款和裁定结果,如依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580058号“电老虎”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8)告知当事人的复审权利。此部分为格式内容,行文如下:依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9)裁定日期和商标局印章。
    (三)异议裁定之后的程序
    异议裁定经由异议处处长签发,交付打印盖章然后发送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按照《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上述期限内没有当事人提出复审的,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即告生效,将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异议裁定公告。裁定异议成立后,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不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商标局将重新公告并向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证,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自该商标初审公告刊登之日满3个月起算。
    同时,按照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3条之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使用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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