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程序中的证据
(一)证据的种类
异议书中的证据是用于证明异议主张的具体材料,对于认定异议理由的性,以及异议理由的成立与否,均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商标异议案件通常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纠纷,其证据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种类的规定,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以原件为主。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商标局核实的复印件,商标局可应当事人要求,在结案后将原件证据退还当事人。
(二)有关证据的几点基本要求
为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性,有效地提高办公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人力、时间、物等的损耗,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所有证据须按内容顺序装订成册,并在证据前附证据目录。
(2)证据使用纸张标准为A4复印纸或与该纸型大小相同的纸张。如证据原件尺寸不符,可通过粘贴或折叠的方法使之达到尺寸要求。
(3)所有证据材料内容必须清晰明确、完善,避免使用易破碎纸张。
(4)证据形式以可装订的纸件为宜。
(5)证据材料内容须与前述异议理由或答辩理由一一对应。
(6)以相同理由针对不同商标同时提交的异议或者答辩,可仅提供一份证据。但不同商标分别属于不同的被异议人,则可以提交异议证据正本一份,但必须按照被异议人的数量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同时,必须说明其证材料同时活用于第x惯议商标的异议或者答辩。当事人在不同时间以相同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答辩的,仍应重新提交证据材料。(三)关于外文证据的翻译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外文书件必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具体要求如下:
(1)国外商标注册证需要翻译国家、类别、商品、注册时间。
(2)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信函需全文翻译。
(3)广告宣传材料需翻译与商标相关段落。
(4)发票、收据等需翻译发货人、收货人、商品、日期。
(5)其他异议人认为重要的文字需全文翻译。
(四)证据的收集与提供
依据不同异议理由的案件,应提供不同的证据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以相同或近似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与该案相关的己方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以其他在先权利(除商标权)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该项权利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地点、方式等。
(3)以抢注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己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最早使用时间(个人出具的使用时间证明无效),标有该商标的产品覆盖范围或服务区域,该商标知名度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对己方商标明知的证据等。
(4)以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为由提出异议的,需提供证明双方存在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证据。
(5)以在非类似商品上抄袭、复制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为由提出异议,需提供引证商标在我国的注册证复印件,该商标在我国驰名的证据等。
(6)以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为由提出异议,需提供足以证明商标申请人有不正当企图或确已实施了某种不正当手段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