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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异议的策路选择
    2000年6月,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获得信息:瑞士的紊夫迈一罗须控股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通过我国的某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了“邦诺”商标注册,拟使用的商品是商品国际分类第五类用于防治骨骼疾病的医药制剂。而异议人于1997年5月就荻得了国家卫生部核发的新药克拉霉素片商品名“诺邦”批文及证书(新药克拉霉素片也属商品国际分类第五美的商品)。“邦诺”与“诺邦”极易混清。如果被异议人的“邦诺”商标获准注册,肯定会影响“诺邦”商品名的使用。因此,异议人委托我们代理申请异议,阻止“邦诺”商标核准注册。接受委托后,我们根据该商标还未通过初审,也还未公告这一实际情况,经过研究分析,制定了“先礼后兵,力争和解;收集资料,备足证据;由浅入深,引入主题”的代理策略。
    第一,先礼后兵,力争和解。
    异议人从获得“邦诺”商标申请注册的信息,并委托我们代理申请异议,距离“邦诺”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公告之间还有一段时间。我们首先想到利用这段时间先替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牵线搭桥,争取促成双方“坐到”一起,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互谅互让,请被异议人主动向商标局申请撤回“邦诺”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对此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让异议人作适当补偿。因为这样处理商标注册过程中的矛盾,不需要走漫长的审理程序,省时、省事,双方当事人花费的精力、财力都有限,损失自然也会少,甚至还有可能促成双方友好合作。相反,按异议程序处理,花费时间必然长,谁胜谁负也难预料。为此,我们先用电话联系,后来又通过被异议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給被异议人发去协商解决的传真。但是我们真诚的努力,终因被异议人没有积极响应而未能实现初裹。“邦诺”商标还是被初步审定并公告了。
    第二,收集资料,备足证据。
    既然异议人协商解决矛盾的良好愿望未能实现,我们只能依法对被异议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已公告的“邦诺”商标提出了异议。提异议犹如法律诉讼,事实与证据是相当重要的。为了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们建议异议人先准备和提交能说明“邦诺”商标的注册,对异议人在先杈利造成侵害,或“诺邦”新药商品名称通过使用已让消費者或相关部门熟知的证据以及其他有证明价值的材料。否则,我们代理人也是“巧媳妇难做无米之炊’。经过一段时间的收集准备,异议人先后向我们提供了国家卫生部1997年5月批准新药克拉霉素商品名“诺邦”的批文原件和证书。为不影响异议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我们建议异议人复印后经公证处公证,提交经公证处公证后的批文正副本。异议人还向我们提供了《中国新药杂志》和《中国制药信息》公布新药克拉霉素片商品名称的目录,以及“诺邦”新药验收证书、药品包装盒、印制证明、购铺合冋等重要的证据材料我们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重要在前,一般在后”的原则制作成10个附件以佐证异议理由。
    笫三,由浅入深,引向主题。
    我们在撰写《对“邦诺”商标异议的理由》时,考虑了三个问题。一是“邦诺”与“诺邦”在类似商品上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二是“邦诺”是否构成对“诺邦”在先权利的侵犯;三是被异议人在注册“邦诺”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竟争等。国绕这三个问题,有意凸显异议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我们从五个方面向国家商标局作了陈述:(1)“邦诺”与“诺邦”相近似。(2)“诺邦”是新药克拉霉素片商品名,属异议人所有。(3)若核准“邦诺”,可能会导致药品销售市场秩序混乱。(4)被异议人抢先注册“邦诺”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5)“邦诺”不撤销,“诺邦”损失大。以上五个方面都分别有相关诬据作佐证,又有充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经过详细的陈述,毎一个有正义、有良知的人都会被异议人的诚挚和所付出的艰辛而打动;也会依法支持异议人撤销“邦诺”的请求。更重要的是谁也不愿看到由于“邦诺”和“诺邦”相近似,造成广大普通消费者因药品产源模糊而构成误认误购、导致损害的现实,从而突岀了必须撤销“邦诺”这个主题。
    经过国家商标局两年多的审核,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下达[2002商标异字第10809号《“邦诺”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当然,这是第一次裁决,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被异议人还享受复审和法律诉讼的权利。对此,我们和异议人一道已充满信心地做好了异议复审和司法监督程序中的诉讼准备,依法维护异议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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