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了商标印制委托人应当出具的文件以及文件的具体要求。根据第3条的规定,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在第4条中规定,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在这里所称的《商标注册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标局所发的有关变更、续展、转让等证明文件。
在第5条与第6条中针对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不同之处进行了分别规定。在第5条中规定,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2)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3)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6条规定,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
(2)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通过对比1996年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我们可以发现,新的管理办法侧重于从商标印制委托人方面加强对商标印制的监管,对于商标印制委托人规定了较为具体的要求,同时这也为商标印制单位进行商标印制的自我监管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