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一、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现行《商标法》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的商标确权事官,具体系指《商标法》第32条第33条、第41条和第49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解决商标可否注册或可否维持注册的问题,而非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商标纠纷。根据行政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为之。商标评审委员会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否则即属越权。
案例二:第72907号“黑天鹅及图”商标撤销转让注册不当申请不予受理案
2002年4月,广东黑天鹅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以哈尔滨黑天鵝集团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非法受让由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注册的第42羹服务上的第7207¥号“黑天鹅及图”商标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转让注册不当商标申请。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屬于其受案范围,对该评审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诉至管辖法院。该案历经司法二审,一审、二审判决均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撤销转让注册不当商标申请是否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核心并非是解决关于“黑天鹅及图”商标的注册性问题,而是对原注册人注销后对该商标予以处分的行为的法律效力之争议,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申请人应另外寻求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二、关于提出评审申请的法律依据
申请人提出评审申请,应当既有程序条款依据,又有实体条款依据,申请书中应当对此明确。商标评审人员在进行形式审査时,常常会发现申请人在提交“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时,往往不写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3款提出争议裁定申请,而只写依据《商标法》第10条等争议商标涉嫌违反的实体条款提出申请。事实上,《商标法》第41条所提的第10条等实体条款是争议商标涉嫌违反的法律规范,而不是撤销争议商标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正确地引用商标争议程序启动条款,才能切实地反映申请人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诉求。因此,在“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中,申请人应当明确法律依据,提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某实体条款,依据第41条提出评审请求,申请撤销争议商标,以利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和期限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其次,申请明确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几款提出争议裁定申请。《商标法》第41条共有4款内容其中前3款规定各自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申请提出的期限要求不尽相同。因此,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时,一定要在申请书中明确自己的诉求和具体依据的法律款项,否则无论是在商标评审的形式审查阶段还是实质审理阶段都有可能影响到申请人的权益。对法律依据和权利主张不明确或者错误的表达将直接影响到评审结论和当事人评审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