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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高院就美菱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合肥美菱公司(现更名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美菱电气有限公司(下称嘉兴美菱公司)、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永钦厨卫电器厂(下称永钦电器厂)、嘉兴市丰高澳尔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澳尔玛公司)、北京市美菱尚达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乡迪岛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美菱尚达公司)“美菱”系列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合肥美菱公司第918234号等5件“美菱”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嘉兴美菱公司、美菱尚达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菱”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有专家表示,在我国日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应学习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避免搭便车、傍名牌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不仅于此,企业的长足发展,只有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才能得到市场的认可,才有可能持续获利。

    美菱商标引纠纷

      据了解,合肥美菱公司自1983年建厂以来,就开始在电冰箱产品上使用“美菱”商标,其最早申请注册并使用第209814 号“ML美菱”商标。随后,合肥美菱公司先后注册了第918234号、第6252214号、第9489511号、第9489494号、第9489524号“美菱”和“美菱Meiling及图”系列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冰箱、空调、热水器”等商品上。1997年4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合肥美菱公司注册使用在“电冰箱”商品上的“美菱”商标为驰名商标。

      合肥美菱公司发现,嘉兴美菱公司在集成吊顶用铝扣板等商品上使用“美菱塞纳春天”商标,澳尔玛公司、美菱尚达公司在上述商品的宣传、销售中使用“美菱”“美菱Meiling及图”商标,均构成对其第918234号、第6252214号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嘉兴美菱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集成吊顶浴霸、集成吊顶换气扇排风扇等商品上使用“美菱塞纳春天”商标,澳尔玛公司、美菱尚达公司在上述商品的宣传、销售中使用“美菱”“美菱Meiling及图”商标,均与其第9489511号、第9489494号、第9489524号商标构成近似。此外,合肥美菱公司发现,美菱塞纳春天网站主办单位是永钦电器厂。据此,合肥美菱公司以上述四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嘉兴美菱公司、美菱尚达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含有“美菱”字样;永钦电器厂关闭域名为“meilingdd.com”的网站;四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嘉兴美菱公司辩称,其生产的集成吊顶系列产品使用的是美菱尚达公司授权的第13655826号“美菱塞纳春天”商标,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便立即停止使用了。此外,集成吊顶与电冰箱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其合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永钦电器厂辩称,域名meilingdd.com网站实际由嘉兴美菱公司使用,目前该域名的网站已停止使用,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澳尔玛公司辩称,其是嘉兴美菱公司生产集成吊顶系列产品的销售者,且涉案产品均取得“美菱塞纳春天”商标的所有权人授权,目前并未构成商标侵权,故其销售的产品不构成侵权。美菱尚达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两审均认定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嘉兴美菱公司生产、销售,澳尔玛公司和美菱尚达公司宣传、销售的集成吊顶系列产品上使用“美菱”系列商标的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嘉兴美菱公司、美菱尚达公司与合肥美菱公司为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但二公司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并未对他人的在先驰名商标或字号合理避让,主观上具有攀附合肥美菱公司商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判决上述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合肥美菱公司第918234号等5件“美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嘉兴美菱公司、美菱尚达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美菱”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嘉兴美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合肥美菱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嘉兴美菱公司在集成吊顶系列商品上使用“美菱塞纳春天”商标,构成对合肥美菱公司“美菱”系列商标的复制、模仿,且明显具有攀附合肥美菱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一审法院认定的300万元赔偿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高意识避风险

      对此,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钟兰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审法院对该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300万元的经济损失,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值得肯定。从事实来看,该案被告不仅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将原告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存在两项明显的侵权行为。该案中,法院查明四被告在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期间存在明显的分工合作和共同侵权行为,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这种多被告实施共同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该案判令多个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有力地震慑了此类违法行为。


      “该案也反映了权利人在当下维权的常见困境:维权过程漫长、赔偿金额过低。该案原告合肥美菱公司从2015年前后就开始搜集侵权证据,2016年诉至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诉讼程序,在2019年11月方才获得生效的二审判决书,前后历时三年。就该案的赔偿金额而言,多个被告分工合作,侵权后果严重、侵权性质恶劣,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出依据当时法定赔偿最高额300万元的赔偿金额确实不多。但是,考虑到该案中多个被告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和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原告的诉求完全可以突破法定赔偿的最高额,要求更高的赔偿金额,从该案认定的事实来看并结合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也是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钟兰安说。

      在我国日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新常态下,钟兰安建议,市场主体应学习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提升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做到合法、合规经营。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均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轻则赔偿损失,重则身陷囹圄。“人间正道是沧桑”,只有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才能得到市场的认可,才有可能持续通过经营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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