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茅台酒、川贝枇杷止咳露、两面针牙膏等,都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既与商标一样,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又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而是一个与驰名商标紧密联系的概念。
商品特有的名称是相对于通用名称而言的。已为同行业经营者和相关公众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应当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认定通用名称时,可以参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人的商品名称。任何人对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专有使用权。
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竟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由此可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与驰名商标具有以下共同之处:(1)两者都存在于市场上,存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认识中,对两者的认定都属于对事实状态的认定。(2)两者都可以是较好、较强的商誉的载体,两者的形成一般要以商品本身的较高品质为基础,由经营者经过较长期的使用和宣传,投入较多的人力和智力而获得。(3)两者都是经营者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可以用来禁止他人将相同的标志使用在经营活动中。(4)两者都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都具有显著性,也就是可区别性。如果不能指示商品的来源,就不会构成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5)判定两者是否具有区别特性时,都不能仅仅依据标志(含名称)的文字含义和文字组合是否具有创意来判定,更不能将其文字组合割裂开来加以判定,而应当将其与其他标志进行整体对比,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基准,看其是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6)如果使用不当或者保护不当,两者都有可能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与驰名商标也有不同之处:(1)驰名商标可以是注册商标,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不但不能是注册商标,也不能是注册的商品名称,甚至也不存在注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机构。(2)按照我国和国际通行的法律框架,驰名商标受商标法保护,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但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在使用时没有标明是一个商标,比如与“@”或者“TM”等标记同时使用,则很难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相区分。这也使得虽已经申请注册、但尚未注册为商标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虽然一时还难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但仍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直至正式成为注册商标。
比如“小肥羊”这一驰名商标,在获得注册之前,既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0也曾以构成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名称获得过保护◎同样,“海安麻虾酱”既曾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获得过保护,e也已经通过国家原产地标记注册审核,是可能作为注册的或未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