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商标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对《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关于商标的立法宗旨有三处重要修改,一是在第三句中增加了“经营者”这一法律主体;二是将原条文中“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修改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三是在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中增加了“生产、经营者,即改为“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一)《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加工、或销售的商品上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所制作的一种标记,以此证明该商品的特定身份并区别于其他商品换言之,商标是一种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作为商标的最基本的特性就是其可区分性或者称为显著性,最基本的作用就是用以区分同种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以表明谁应该对某种商品或某项服务负责。消费者可以凭借商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之中进行选择,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而消费者选择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其根本目的或称根本标准是商品的性能和质量,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而并非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的提供者。表面上商标所区分的是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者、经营者,实质上是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质量,因此,商标是标示某种商品或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志。
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制定《商标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加强对商标的管理,使商标管理在法制的环境中有序运作,面对商标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确立和保护商标专用。经过法定程序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不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得使用、冒用该商标。消费者凭着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认知和了解,通过商标来区别不同的生产者、经营者,从而选择自己信任的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对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信任是基于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认识。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为了使消费者选择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就必然要努力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搞好后续服务,以维护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信誉。从这一意义上讲,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的立法宗旨是相互联系的。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商标立法宗旨的体现。加强商标的管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就有利于减少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从而减少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同时也减少对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旦生产、经营者认真维护自已所拥有的商标的信誉,消费者的利益就有了可靠的保障,加强商标管理和商标专用权保护,减少假冒商标,也就保护了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良好的经济秩序必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立法宗旨的修改情况
《商标法》第一条有三处修改,一是将原商标法中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改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修改是在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就已经修改了的;二是在商标的权利义务主体中增加了“经营者”,即,原草案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这是因为,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后,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我国商标法既保护商品商标,也保护服务商标,因此,不仅应当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而且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这样修改后,商标权利义务的主体扩大了,保护范围也更宽了。三是在“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中增加了“生产、经营者”这两类主体。这是因为在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三审的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加强商标管理,不仅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包括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法立法目的中应体现这一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条文按照常委委员的意见进行修改,加上“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使保护主体更加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