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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异议以及异议复审实务
    (一)商标异议
    异议就是异议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商标局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正副本各一份,并附有关证据,交纳异议规费1000元。如果异议人在提交异议时,因其异议理由和有关证据材料等还未完全齐备的,应在异议期满后一个月内补齐,否则视为未提交。国内企业或中国公民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或直接向商标局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异议事宜。
    1.商标异议申请书的内容及要求
    (1)被异议人的名称、商标、商品/服务类别;
    (2)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页码、初步审定号;
    (3)提出异议的理由以及证据材料;
    (4)异议人或者代理人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5)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
    2.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书件基本符合要求,但有下列瑕疵的,商标局限期异议人予以补正:
    (1)仅报一份异议书件的;
    (2)未填写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页码、初步审定号;
    (3)未填写异议人或者代理人的地址及郎政编码;
    (4)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代理而缺少《商标代理委托书》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错误的;
    (5)《商标异议书》未加盖异议人或代理人章戳(签字)的。
    3.异议没有在法定的三个月异议期限内提出,或者异议书不符合要求,无法确定异议的对象、异议的内容的,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事由的,商标局不予受理,退回异议书。
    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后,经审查,符合异议程序规定、手续齐备的,签发异议通知书并将商标异议书副本一并送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通知书及异议书副本之日赵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在限定期内未作出书面答辨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商标局将根据当理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异议裁定书同时抄送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将异议裁定结果予以公告。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无效。但是,异议理由终局裁决不成立的,被异议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期限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商标异议的复审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申请人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异议复审应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应按规定交纳商标异议复审规费1500元,申请延期的,还应交纳延期费500元。
    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请求复审的,国内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国外申请人必须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委托商标代理维织代理的应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复审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限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指定人员办理受理编号、登记,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另一方当事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做出答辨,逾期答辩或者未做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异议案件的裁决。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书面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做出异议复审裁定。裁定结果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具体手续交由商标局办理;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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