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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司法保护
    新修改的《商标法》,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救济方面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的纠纷,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对于情况紧急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相应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诉前停止侵权令和诉前财产保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这一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以避免侵害进一步扩大,也可以通过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侵权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从而保证判决生效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以弥补。该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临时保护措施或者诉前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是,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请求;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即责令停止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临时保护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人民法院在诉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限于请求的范围以及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保全方式可以是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此外,当事人对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以及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二,诉前证据保全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2)赔偿数额的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目的一是制止侵权行为,二是赔偿因侵权遭受的损失。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难以掌握商标侵权损失的证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直接损失得不到弥补,另外,还要因调查取证、向行政机关投诉以及诉讼等支出,造成第二次损失。另一方面,由于赔偿数额过低,商标侵权人的违法获利得不到追缴,反而从某种意义上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加剧。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在修改时一是增加了前述的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措施,二是在法律上就赔偿的范围,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在难以计算情况下的法定赔偿额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另外,该条第三款规定了侵权赔偿负责的对象和适用条件,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已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侵权赔偿免责的,首先必须属于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所销售商品是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次,必须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从合法正常的进货渠道以正常的价格和正常的手续取得的;再次,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说明材料,如实讲出提供该商品的人的具体情况。此外,还应考虑销售人从前是否经销过侵权商品等情况。凡是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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