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同属于工业产权,两者分别受到《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商标是指由文字、字母、数字、颜色组合、图形以及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等能够与他人商品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简单地说,外观设计是一种产品装饰,而商标是一种区别性标志。从获得权利的法律程序看,外观设计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而注册商标必须通过实质审查,经过异议期才能得到专用权,其审查程序较外观设计专利严格。
但是在实践中,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又有互通性。用于美化产品的一些外观设计专利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而一些富于美感的商标又可以附在外观设计产品上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出现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1995年12月7日,国家工商局下发文件,即《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该文件提出了解决冲突的两项原则。一是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二是对于以申请日期晚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期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商标专用权的,在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之前,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这就较好地解决了某些人企图利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寻求合法外衣逃避打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