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专用范及其权利保护范围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说明商标专用权的专用范围是界定在两个限度内:
1.专用标志,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这就悬说,在核定的商品范固内,核准的商标标志由商标注册人独占性地行使。商标所有人既可以将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例如销售发票、合同等上面,也可以将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宜传、展览以及其他与业务有关的活动上,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利益。总之,在核准商品范围内,商标所有人可以任意使用核准的商标,而他人则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但是,超出这个核准限度之外的商标就不在其专用范围之内了。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不得任意改变经核准的商标标志。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会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从而可能同时带来多重不良后果。严重者会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商标权灭失。
2.专用商品,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这就是说,在使用核准的商标前提下,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的商品只能由商标注册人独家生产经营。商标所有人可以尽其能力和水平,生产各种型号、款式、各种档次的商品,从而谋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总之,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商标所有人具有完全排他的使用权。但是,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也不得任意生产核定商品以外的商品或者生产质量低次的商品。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或者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就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反倒同样可能导致各种违法后果。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保护范围除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外,还包括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其他各种禁止他人擅自使用的权利,也属于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保护范围。权利保护范围不是固定的,而是变化的,随着商标和名称的提高,保护范围也就越来越大。而专用范围却是不变的、固定的。不同的商标保护范围也是有区别的,除了知名度以外,商标自身的显着程度决定着权利保护范围的大小。
总之,商标专用权的专用范围与权利保护范围是不同的,前者是从权利专用的角度出发的,后者是从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的。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保护范围大于专用范围,有利于消除因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而导致的市场混淆现象,从而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