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400电话
  • 微网小程序
  • AI电话机器人
  • 电商代运营
  • 全 部 栏 目

    企业400电话 网络优化推广 AI电话机器人 呼叫中心 网站建设 商标✡知产 微网小程序 电商运营 彩铃•短信 增值拓展业务
    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所谓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或在先权利),是指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至少应该包括如下一些权利:(1)著作权;(2)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3)受法律保护的企业的名称权或商号权;(4)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受法律保护的地理标志);(5)公民的姓名权;(6)公民的肖像权;(7)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域名权、某些未注册商标使用者的对该未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等。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上述标志有可能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如文字标志可能与他人的姓名权、企业名称权、商号权相冲突,图形标志、颜色组合标志可能与他人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肖像权相冲突,三维标志可能与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字母、数字标志可能与他人的域名权相冲突,等等。
    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损害已有的在先权。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原《商标法》中没有规定。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增加了对“在先权”保护的规定,但设定了“主观恶意”的前提,即只有当行为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法律才出面干涉,否则法律不管,这一规定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是不全面的,因为对于在先权利,不管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都不得侵犯。新《商标法》完善了对在先权利保护的规定,该法第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根据商标法的上述规定,如果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与上述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时,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已经核准注册的,要予以撤销。

    上一篇:完善商标禁用标志的规定
    下一篇: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 相关文章
  • 

    © 2016-2020 巨人网络通讯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ICP备15040257号-8

    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