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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与困境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史来看,大致经历了三个交错发展的阶段:一是自我保护阶段,二是合同保护阶段,三是专门立法保护阶段。在后一阶段,公权力已直接介入保护过程,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其中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即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发挥着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特点就来自于这两大权力的配合,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都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运作的双轨制保护体系。对此,法学理论界多有争议,许多学者一直主张逐步减少行政机关在执法(包括知识产权执法)中的作用,而扩大审判机关司法的作用,这从克服过去行政干预过多和不当之弊的角度来看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是,认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解决只能走民间化、司法化的路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应当弱化和退出的思路,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实际。因此,当前,还是应该坚持双轨制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特色。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基础差,面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国际协调的要求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必须力争做到高起点、高标准地构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此,我国立法机关作了一系列工作,包括吸收发达国家的立法成果,引进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规范与标准。这种吸收与引进,一方面保证了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与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惯例相适应,另一方面也充分地表现出我国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社会的一员,认真履行保护知识产权义务的坚定决心和诚信态度。
    虽然我国采取了许多措施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向国际标准靠拢,但不可否认,从整体上分析,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存在着不平衡及其他地方的缺陷,这些缺陷和不足就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亟待解决的困境。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知识产权范围有待拓宽。比如,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对未公开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只是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还存在不协调的地方。且仍有很多随着时代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没有纳入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二是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需要增加,比如,著作权的财产权规定比较原则。三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尚待健全,比如,在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的行政程序、过错推定原则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此外,在一些立法的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尤其是存在保护不平衡的情况。比如说一些保护制度保护外国人的多,保护中国人的少,这叫做反过来的超国民待遇;在著作权、软件、音像制品方面,盗版依然猖獗、影响社会秩序;一些地方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对保护知识产权态度不坚决,甚至姑息迁就等。同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还存在着不尽协调的方面,法律的透明度也有待提高。这说明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国际水准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所有这些,都影响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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