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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评价的框架
    开展绩效评价研究工作,首先要构建一套适应研究目的的绩效评价框架,这是开展具体绩效评价分析的基础工作。绩效评价框架是指确定的评价主体依靠特定的评价工具,对具体的评价对象进行绩效评价并得出评价结论的一整套工作流程。
    在绩效评价框架的评价主体、评价工具和评价对象这三个要素中,评价主体是确定绩效评价工作的切入点和评价目的的关键因素;评价工具解决的是绩效评价的技术性问题,包括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两个部分,是整个绩效评价框架的核心内容;评价对象是确定绩效评价研究工作范围的决定性因素。构建一个适应研究目的的绩效评价框架,是顺利开展绩效评价实证分析研究的基础工作。
    (一)绩效评价主体
    绩效评价主体,指的是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具体运用绩效评价结论的主体。确定绩效评价主体,是搭建绩效评价框架的第一个步骤,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界定开展绩效评价分析工作的视角和明确绩效评价的目的。
    绩效评价分析工作的视角通常可以分为内部视角的评估和外部视角的评估两类:绩效评价主体自行发起对其内部组织部门的评价,为内部视角的评价,如上级评估、下级评估或同级评估等;由第三方作为评价主体而发起的评价,则为外部视角的评价,如顾客评估、研究性评估等。内部视角的评价和外部视角的评价各有利弊,因为“任何一个业已确定的评价主体都有自身特定的评价角度,有不可替代的比较优势,同时,具有特定身份的评价主体亦有自身难以克服的评价局限性”。
    内部视角评估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设立绩效目标来引导内部组织各部门的工作,评估主体掌握对评价对象相关绩效行为的第一手资料,可以结合绩效目标设置各种评价指标,具有较高的针对性和全面性。但内部视角的评估总是基于特定绩效目标的引导,具有一定的利益偏向,无法实现绝对的客观公正。外部视角评估的主要目的是运用绩效评价这种管理学的研究方法对评价对象进行分析、研究,虽然在评价数据来源方面可能欠缺一定的权威性或时效性,但可以远离偏见,获得较为客观的评价结论。
    本课题集中了众多高校科研机构的研究力量,从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视角出发,展开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绩效研究,属于外部视角的绩效评估。评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比较分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手段和司法保护手段的效果,验证司法保护是否在我国双轨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中发挥了的主导作用,评估行政保护是否迅速、高效,进而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二)绩效评价工具
    绩效评价工具,是指绩效评价主体根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目的,针对评价对象的特点所设计的包括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在内的一整套工作规则,这是整个绩效评价框架的核心内容。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将直接影响评价结论的准确性。
    1.评价指标体系。“所谓评价指标就是评价因子或评价项目。在评价过程中,人们要对被评价对象的各个方面或各个要素进行评价,而指向这些方面或要素的概念就是评价指标。只有通过评价指标,才能使评价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总的评价结果的优劣往往需要用各个评价指标上的评价结果综合体现。”在汇集了足够评价指标项的基础上,“一组既独立又相互联系,并能够较完整地表达绩效评价的目的和评价对象系统运行目标的评价指标就构成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因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就是指一系列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印证,且按照一定逻辑结构组成,用于验证特定行为效能的指标要素及其逻辑联系。科学而结构严谨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进行绩效评价研究工作的基础,也是得出客观准确的绩效评价结论的保障。
    一整套逻辑严谨,且能够运用于实证分析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详细内容将在后面的论述中展开。
    2.绩效评价方法。绩效评价方法指的是,对评价指标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以便对其进行等级划分或具体数值评定的一整套规则。这套规则用于判断评价对象在具体绩效指标中的得分情况,这是具体运用绩效评价指标,得出评价结论的必备公式。每一套评价指标体系都需要辅之以相应的评分规则,否则评价指标就只能是静态的数据罗列。只有在确定的评分规则运作下,评价指标才能被激活,才能动态地反映评价对象的行为效能。评分规则与评价指标密切相关,详细内容将与评价指标一起在后面的论述中展开。
    (三)绩效评价对象
    绩效评价对象指的是评价主体运用绩效评价工具进行分析研究的标的范围,具体包括被评价的组织,该组织的行为范围以及行为的时间、区间等。明确绩效评价对象是确定绩效评价研究工作外延的必需步骤,明确了绩效评价的对象才能为绩效评价分析工作界定一个清晰的工作环境。
    以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双管齐下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特色。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分别具有各自的职责范围。根据我国学者单晓光的观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指相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遵循法定程序和运用法定行政手段的前提下,依法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维护知识产权秩序和提高知识产权社会保护意识,从而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扬长避短的一种保护方式。具体说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至少包括如下内容:知识产权行政授权、行政确权、行政处理(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仲裁等)、行政查处(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救济、行政处分、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服务等等。其中,知识产权行政查处构成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最为核心的内容。”根据我国学者徐家力的观点:“所谓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就是凭借国家的司法力量对知识产权权利进行调节和分配,保障知识产权立法的贯彻和实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破坏侵害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通过司法程序,审查行政行为,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因此,本课题确定的绩效评价分析工作的外延就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践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行为。同时,本课题绩效评价对象限定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整体组织行为,并不包括这两类机关内部部门或个人的行为。
    2008年6月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此为标志,我国知识产权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也随之开启新的里程。因此,本课题将绩效评价期间限定为2009年至2011年,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后的第1年至本研究结题时前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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