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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他人的创作思路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
    我是某市重点中学的教务主任,具体负责教学工作。由于工作关系,我经常与一些老教师打交道。我发现教师王某的教学方法非常独特,也确实取得一定的教学成果,于是我经常跟班听课,并虚心向他请教。不久前,我根据他多年的教学经验写成书面材料,在吸收了他的不少改进意见后,我将他的教学经验在全校推广,受到广泛的好评,他对此也表示欢迎。后来,我又结合其他人的经验进行进一步加工,写成一篇论文。但当论文在报上发表以后,王某非常生气,他以我侵害了他的著作权为由,向我校所在市的中级法院起诉,而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之一竟然是王某以前的一名学生。我不知道我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也担心自己会受到不公正的判决。请问我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一)你的论文没有侵害王某的著作权。
    第一,王某教学经验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必须是可以确定的。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王某的教学经验虽然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但只是存在于他的大脑之中,但 其内容、素材、创作思路等主观因素无法确定、没有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也不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因此,王某的教学经验对于你的论文的写作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在未整理并 形 成书面材料之前,仍然是不确定的、没有一定表现形式的主观意识,因此 不 能 成 为著作权法独立的保护对象。
    第二,王某不是该论文的作者,因此不能享有著作权。一般说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公民。所以,是否实际从事过该作品的创作,是决定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王某为你的创作提供了内容和素材,并且给你的书面材料提出了许多改进意见,这些辅助工作虽然非常重要,正是在此基础上,你才得以完成这篇论文,但是不能据此说王某参与了创作,论文的创作仍然由你独立完成。综上所述,王某不能享有你的论文的著作权,你也没有侵害他的著作权。
    (二)你有权申请该法官不参加你的案件的审理。
    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该案中,负责审理案件的中级法院的法官之一是该老教师以前的一名学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法官与 该案中的原告王某有师生关系,可能影响对该著作权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必须回避。你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该名法官回避。但是你在提出回避申请时,应 当说明他 们 之 间 存 在师生关 系的理由,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对你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如果你对决定不服,还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这样做,有助于保证你的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1.现实社会中,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对他人成果的合理利用与所禁止的学术剽窃之间,往往很难划一条明确的界限。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有两点:一是被利用的成果是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还是仅仅只是一种观念性的东西;二是后者与前者相比,是否具有新的突破,即具有独创性。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当事人要善于根据自己的主张在这两点上下工夫。
    2.王某是当地的一名老教师,桃李满天下。在人民法院审理中,如果你发现还有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与他有密切关系,可能会影响到判决,只要理由充分,还是可以再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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