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未注明出处是否侵害了原载报社的著作权
我是某杂志社的一名编辑,目前我社正与某报社发生一场纠纷。不久前,某报社刊登了署名为魏某的一篇文章,并配发了由赵某拍摄的相应图片。该文标题及图片亦在封面上刊登,目录页注明该文为“本刊特稿”,该文章的文、图作者魏某和赵某系该报社的工作人员,因此,在刊登时未作任何特别声明。我报社在向魏某和赵某支付了使用报酬之后,转载了该文及配发的图片,但是由于编辑疏忽,文章和图片都未注明该文、图原载某报社。
不久,该报社认为我社未经允许转载了其报上刊登的作品,侵害了其著作权,以此为由向某中级法院提起了著作权诉讼。我们认为,转载时已经向作者支付了报酬,未注明原载出处只是一时疏忽,并没有侵害原载报社的著作权。请问,我们这种理由是否成立?我们该如何解决这场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6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0条:“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可以说,贵报社杂志社转载其他报社刊登的作品但未注明原载文章出处的行为的确侵害了其他报社的权益,但是所侵害的不是作品原载报社的著作权。你们可以试图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这场纠纷。
(一)贵报社杂志社的行为侵害的是注明转载文章出处的权利。
第一,作品原载报社对贵报杂志社社侵犯其著作权的指控不能成立。
魏某和赵某虽然是作品原载报社的职工,但其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文章和图片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构成要件一是作品的作者同单位之间必须是职务性的工作关系;二是作品必须是履行单位工作任务的结果。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除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之外,其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原载报社作为转载文章和图片的编辑者,对于该文章和图片并不享有著作权。而本案中的转载文章和图片不属于这些上述特殊的职务作品,所以该文章和图片的著作权人归作者即分别为魏某和赵某各自享有。既然你社杂志社已经向作者支付了报酬,就表明你社杂志社的转载行为已经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
原载报社作为转载文章和图片的编辑者,对于该文章和图片并不享有著作权。原载报社认为,你社杂志社未经允许转载其报上刊登的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非著作权人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不得转载、摘编的特别声明之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这种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已发表作品转载、摘编的自动许可原则,即除非明确反对,即可视为许可。本案中,原载报社在刊登该文章和图片时并未特别声明不得转载,所以你社杂志社的转载行为并未侵害原载报社的著作权,其对你报社杂志社侵犯其所谓著作权的指控便不能成立。
第二,你社杂志社转载但未注明原载文章出处的行为的确侵害了原载报社的权益。如上所述,你社杂志社可以转载该报社已经发表的文章和图片。但是转载时仅仅向作者支付报酬还不够,转载还必须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转载时未尽到这一法定义务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该案中,你社杂志社由于编辑人员的疏忽而遗漏了原载出处,这种行为的确侵害了作品原载报社注明转载文章出处的权利。这一点正是原载报社向法院起诉你社杂志社的唯一合法理由,杂志社可能因此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二)贵社杂志社可以试图尝试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这场小纠纷。
在你们之间的这场纠纷中,从贵社杂志社方面来看,转载他人文章未注明出处并非出于故意,贵社杂志社的责任是出于不小心的遗漏而已;从原载报社方面来看,向法院起诉贵社杂志社的唯一合法理由是贵社杂志社转载未注明出处,其他诉讼请求都不能成立,与诉讼成本相比较,诉讼所能够获得的期待利益并不可观,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不算一种有效益的方式。所以,你们双方都有进行和解的客观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你们双方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和解的方式来解决这场小小的纠纷,贵社杂志社可以向原载报社表达撤回起诉、协商和解的意愿。
1.转载作品时如果出现遗漏作者和原载出处的情况时,转载人应该及时主动认错并作出补正声明,说明作者和原载出处,及时支付报酬,并向作者和作品原载报社道歉,从而避免对方兴师问罪,大动干戈。
2.自行和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好办法,即能够达到诉讼所解决的结果,又有助于提高效率,维持良好关系,减少对于自身社会声誉的负面影响。但也不能完全相信这种方式,如果对方蛮不讲理,你也应当以牙还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