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否拥有著作权
我的儿子小刚上小学五年级。由于从小受到良好的启蒙教育,他的想象力非常丰富,思维十分活跃。他的写作能力非常强,尤其擅长童话创作。他以一个儿童的眼光来看待我们这个成人世界的真善美和假丑恶,所创作的童话常常在全市儿童作文比赛中获奖。学校因势利导,组织了童话创作课外兴趣小组,专门派专门老师进行指导。在学校的鼓励下,我的儿子小刚创作了大量的童话故事。学校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将我儿子的童话作品放在学校的网站上署名刊登,并提供免费下载。
我有个朋友在出版社工作,一个偶然的机会看到了我儿子小刚的作品,表示这些童话故事很有出版的价值,但前提是保证故事的新颖性,出版前不能先为公共所知。我想,如果作品能够出版,将是对我儿子莫大的赞赏鼓励。于是我向学校主张儿子的著作权,表达了希望学校停止网上传播,以便将来结集出版的愿望。学校却声称我的儿子是未成年人,不能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只能属于指导老师。还责备说,能够将我儿子的作品在网上发表,已经是对他极大的关照和爱护,我作为家长,不应该不知好歹,而且也没有权利对于学校的内部事务指手划脚。
请问:学校的说法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 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毫无疑问,学校的说法是强词夺理,既不合理又不合法,你儿子小刚完全拥有这些童话作品的著作权,你作为家长有权决定这些童话作品的使用。
(一)这些童话故事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你儿子小刚。
第一,你儿子小刚可以享有包括著作权在内的一切民事权利。在法律上,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相互联系但又互不相同的两项法律资格,通俗地讲,前者民事行为能力是行使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能力;后者民事权利能力是获得某种好处、享受法律权利的资格。能否行使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与行为人的身体条件、智力状况紧密相关,所以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具有一定的智商。相反,能否获得某种好处、享受某项法律权利,与获利人的身体条件、智力状况毫无关系。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任何人一出生就自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资格不分年龄大小一律平等。著作权,顾名思义,是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一系列与作品相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种权利的享有资格同样没有年龄的要求。你儿子小刚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并不妨碍他享有包括著作权在内的一切民事权利。该学校的错误之处是把一出生就自动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到达一定年龄和智力状况才能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弄混淆了。
第二,你儿子小刚是这些童话作品真正的著作权人。小刚在老师的指导下,凭着丰富的想象力、活跃的思维和超强的写作能力,创作了大量优秀的童话故事。所以他的行为才能属于创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刚就是这些童话作品的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所以小刚享有这些童话作品的著作权。
仅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的不能视为创作。顾名思义,指导老师的作用在于指导。所谓指导,就是引导思考方向、启迪发挥空间或者组织创作工作。指导老师决不可能越俎代庖,亲自用笔一个字一个字地写作童话故事。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这种指导行为不能视为创作,所以著作权属于指导老师之说显然是荒谬的。相反,这些童话故事是你儿子亲自一笔笔写出来的,创作是直接产生作品的智力活动,你儿子的活动直接产生了这些童话作品,所以你儿子的行为才能属于创作。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故你的儿子就是这些童话作品的作者。此外,学校网站上有你儿子的署名,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是作者。所以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这一点也可以证明你儿子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所以你儿子享有这些童话作品的著作权。
(二)你作为小刚的法定代理人有资格向法院起诉。
如上所述,小刚是童话作品的著作权的享有者,但是由于他是未成年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还不能行使这种权利。作为未成年人,体质还比较弱,智商还不足够高,社会经验还有所欠缺,不能够独立进行民事诉讼。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民事诉讼法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特别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制度。小刚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你是小刚的监护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你完全可以作为小刚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小刚进行诉讼。
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在著作权纠纷诉讼中,为 了维护小刚的利益,你作为法定代理人享有作为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包括与校方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所以,小刚的著作权应该由你行使,你有权决定禁止这些童话作品在学校网站上传播,委托出版社出版。由于你们之间的血缘父子关系,决定了你作为小刚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是毋庸置疑的,学校对于你的资格的否认显然是毫无道理的。
1.儿童处在成长期,需要一个良好的学校环境。家长在维护孩子的著作权时,要讲究策略,有所取舍,不要简单地采取社会上常见的粗暴方式,以免弄僵了家长与学校的关系,给孩子带来负面影响,最终得不偿失。家长作为监护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时刻牢记多为孩子着想,不能只顾自己的眼前利益,要防止使孩子的利益受损。一旦发生这样的结果,家长很可能被剥夺监护人资格,那样可真的是“鸡飞蛋打”了。
2.未成年人虽然不能行使自己的著作权,但是可以有自己的意见。家长和学校在发生关于孩子的著作权之争时,家长不要只想着自己的经济效益,也应该多多听取并尊重孩子的意见,不要强行擅自自主;而且孩子还要在那里读书、接受教育,过分的争议对孩子将来的身心健康都没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