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使用其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2007年,我曾在某电子科技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工作。2008年3月跳槽来到甲软件开发公司工作,所从事的工作与以前工作性质相同。由于我的工作与所学的专业相匹配,所以我的理论知识在某电子科技公司得以发挥,为该公司设计出了多套软件。现在我来到甲软件开发公司工作,也把相关技术运用到了该公司的软件开发上。过后,甲公司利用我带来的多项技术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引起热烈反响,使得某电子科技公司产品的销售额急剧下降。
某电子科技公司于是对甲公司的产品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甲公司的产品是利用我的多项技术生产的,遂以我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我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让我赔偿30万元的损失。我对此很是不解,自己未与某电子科技公司签订过任何形式的保密协议,为什么就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弟弟小东年轻气盛,知道这件事后便准备找该公司的负责人算账。经过我的再三劝阻,小东的气焰消了下来。但后来听到小东的朋友说,小东准备在开庭审理案件那天,去扰乱法庭秩序,不让案件进行正常审理。
请问,我是否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小东扰乱法庭秩序,法院将会如何处理?
《劳动法》第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法》第102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信息财产,经营者不得采用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未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呢?以下我们就针对你咨询的问题进行解答:
(一)你的行为没有侵犯到某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
(1)你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2条的规定可知,商业秘密并不是用人单位享有的法定权利,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你跳槽后,虽然用与某科技公司相同的技术为甲软件公司制造产品,但是由于你与某科技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保密合同,因此,你可以将以前的技术使用到现在的工作上,而不构成侵权。
(2)某科技公司无权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你没有侵犯到某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也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况且《劳动法》第102条也规定,只有你在违反劳动合同中保密事项的情况下,给某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你并未与该科技公司签订过任何形式的保密协议,所以你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法院将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
由于你未与科技公司签订过任何形式的保密协议,所以只要某科技公司在诉讼中举不出你们双方所签订带有保密条款内容的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等证据证明其主张,将会判决你的行为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而判决某科技公司败诉。因此,你一定将此情况告诉你弟弟小东,免得他扰乱法庭后将有受到以下制裁的情形:
(1)训诫。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将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因此,你应当劝诫小东千万不要义气用事,免受这项强制措施。
(2)责令退出法庭。这也是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所采取的强制命令措施,在具体实践中,通常先使用训诫,然后视其行为人的表现再决定责令退出法庭。
(3)罚款。如果小东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阻碍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法院会出具罚款决定书,给予其一定的处罚。我想你将你不构成侵权行 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告诉小东后,小东将不可能再去扰乱法庭秩序,给你添加麻烦的。
1.你应当在诉讼前将你不构成侵权的事实告诉你弟弟,以免他在案件开庭审理时阻碍庭审正常进行,而受到处罚。他年轻气盛,你可以让他多学习法律知识,以免由于性格原因造成不良后果。
2.公民在参加诉讼时,都应当听从审判员的指挥,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自觉遵守法庭秩序,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有干扰、破坏诉讼秩序的情况发生,法院将会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3.在这里提醒用人单位的是,你单位有技术或信息需要保密的,应当与直接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或与劳动者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