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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校的教学内容及方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我是某私立学校的校长,为了保护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学校与所聘的教师在应聘时都签订了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协议约定,聘用教师在任职期间或离开后三年内不得在国内小学教育领域从事任何与学校相同或相类似的职业,不得到与我校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如违反约定就要承担2万元的违法金。我校以每月向签约的教师发放补偿金300元的方式作补偿。
    2003年刘某与我校签订了应聘合同,同时也签订了一份《竞业禁止协议》。2008年刘某与我校的合同期满后,刘某另谋职业,到某学校从事小学语文教学。我校发现后,认为刘某违反了我们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损害了我校的商业利益,于是找到刘某要求其按约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可是刘某拒绝支付违约金。为了制止校内其他教师作出相同行为,我校将刘某告上法庭,法院也受理了此案。可是一位懂些法律的朋友告诉我,我校与教师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他人的就业机会,是不合法的,就算告到法院我校也会败诉,这位朋友的说法是否正确?如果我校最终会败诉,现在我校该怎么办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合同法》第52条:“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可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保护起来是解决本案的关键问题。以下结合案情作以下分析:
    (一)学校无权垄断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对此作的保护措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首先,贵校对学校的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不享有任何商业秘密的权利。虽然贵校属于私立学校,一般人都认为应当以营利为目的,并且贵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确实能对教学活动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但是在我国,教育事业尤其是义务教育事业从来未将其教育产业化,教育事业仍然作为公益事业来看待并保护的,如果贵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对学生很有效,却被贵校垄断,不让任何人知晓并使有,这样很不利教育公共事业的发展,所以贵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应当被公众知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贵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能采取与教师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方式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其次,贵校与刘某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贵校与教师刘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就是为了使贵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被披露,不得让他人使用。但是如果贵校这么做则损害了社会教育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的规定,这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贵校与教师刘某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因此贵校要求刘某承担《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自己会败诉,最好是向法院申请撤诉。
    从上述(一)分析得知,贵校起诉刘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参加法庭审理则对贵校没有多少价值和意义,更多的是贵校败诉后还会承担更多的诉讼费用和浪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诉讼上,因此,在这个时候贵校最好是要求法院对案件停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贵校作为原告享有撤诉权,可以在案件受理后,法院作出裁判之前,以呈送撤诉书的方式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但是,是否准许贵校撤诉来终结案件审理,则需要人民法院来决定。
    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原告只需要减半交纳诉讼费用即可,对于多交纳的诉讼费用,原告可以到受理法院办理退费手续,退回多交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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