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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使用知名商标的字号是否属不正当竞争
    我是甲市× ×温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负责人。1998年,我公司经甲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经营范围包括摄影、冲印、礼服礼车出租。2000年,我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温馨× ×”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摄影。经过我公司8年的经营,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在甲市婚纱摄影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前不久,我公司发现与我公司同名的乙市温馨× ×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甲市分公司在甲市登记设立,其经营的范围亦为婚纱摄影、礼服租赁、销售。该分公司的门头招牌和店堂报牌上均标明“乙市温馨× ×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其在经营中还对外散发了彩色宣传单,突出印有“温馨× ×婚纱摄影”文字。经我公司调查得知,乙市温馨× ×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04年在乙市登记注册。我公司认为,乙市温馨× ×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也给我公司的社会信誉带来负面影响,其行为不但构成商标侵权,而且对我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但是乙市温馨× ×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甲市分公司认为,其经过工商登记,允许使用乙市温馨× ×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其使用属于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甲市分公司的说法正确,其长期在甲市存在,将对我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影响,这样对我公司不是很不公平吗?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请问,乙市温馨× ×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其甲市分公司的行为正确吗?我在以前就听人说在辩论过程中懂得说话技巧对案件的输赢也十分关键,那么在辩论过程中该如何注意自己的语言技巧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业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既使企业字号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如果其使用侵犯了他人的知名商标,该行为同样不合法。
    (一)恶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名称作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乙市温馨× ×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其甲市分公司使用贵公司的商标名称作企业字号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乙市温馨× ×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其甲市分公司将贵公司的“温馨× ×”注册商标的文字在其经营的店面招牌和宣传广告上突出使用,同时其与贵公司经营的项目又相同,这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乙市温馨× ×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其甲市分公司误认为与贵公司有某种关联,这种行为属于给贵公司的“温馨× ×”注册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了对贵公司“温馨× ×”注册商标的侵权。
    其次,乙市温馨× ×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 其甲市分公司将与贵公司“温馨× ×”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使用,构成 不正当竞争行 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乙市温馨× ×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其甲市分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为 自 己的商品或服务争取消费者。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你公司使用“温馨× ×”商标注册在先,乙市温馨× ×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 其甲市分公司登记含有“温馨× ×”字号的企业名称在后,判断乙市温馨× ×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其甲市分公司的登记和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要看其登记和使用行 为是否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贵公司和乙市温馨× ×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其甲市分公司之间有关联即可。而贵公司经过长达8年的苦心经营,在甲市婚纱摄影行业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 名度,“温馨× ×”商标与贵公司以及贵公司提供的婚纱摄影服务之 间,已经在消费者中建立了特定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乙市温馨× ×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登记含有“温馨× ×”字号的企业名称,在甲市设立分公司开展与贵公司相同的经营活动,客观上会引起消费者对该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认为乙市温馨× ×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 其甲市分公司与贵公司存 在某 种特定关联关 系,进而对两家公司的婚纱摄影服务产生混淆。并且,乙市温馨× ×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甲市从事相同营业,应 当 知道贵公司及贵公司的“温馨× ×”注册商标已经存在,但是其仍然在甲市从事与贵公司相同的经营活动,并 在其宣传单上将其企业简化为“温馨× ×婚纱摄影”,其显然具有攀附贵公司知名度的故意,从这点上看,其 行 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故构成 了对贵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二)因他人恶意使用其知名商标而进行诉讼的,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语言技巧。
    贵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为了说服审判人员和乙市温馨× ×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其甲市分公司采纳贵公司的意见,最终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贵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表达自己观点时有必要注意运用语言技巧,应当注意说话准确、合法、得体和易为对方当事人(即乙市温馨× ×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其甲市分公司)所理解、接受,同时要注意用合适的音量、语气、语调和节奏,不应用指责性、刺激性语言和刻薄的语言。贵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适当结合商业道德、企业信誉对企业生存的影响来说理,语气平缓、语言节奏宜慢,切不可图一时痛快,咄咄逼人、意图把对方置于死地。
    1.商标注册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除了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外,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方式来维权。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诉过程中还需要附送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2.现在随着人们保护商标的意识增强,切记不要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这样不但不利于自己创造企业知名品牌,而且还可能因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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