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实施的承诺
1.加强执法力度的承诺。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政府在执法方面仍需作出进一步努力表示关注。一些工作组成员进一步敦促中国保证有关部门积极执法,以明显减少目前严重的盗版和假冒商标现象。采取的行动应当包括关闭侵权者的制造设施以及市场和零售商店。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打击知识产权盗版的措施一直很严厉。在司法方面,各级法院一直注重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工作。在行政方面,各级行政机关非常注重加强反盗版工作。此外,行政主管机关还加强了针对公众的法律出版和教育工作,以保证中国的法律环境能够满足执行《TRIPS协议》的要求。中国代表承诺,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强执法努力,包括采取更有效的行政处罚措施。
2.对民事诉讼程序和救济的承诺。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中存在着一些使知识产权持有人难以通过法院保护其权利的现象。中国以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为基数计算诉讼案件受理费的体制,使提起大规模侵权诉讼的费用变得不必要地昂贵。这些成员国还对以侵权人利润为基础计算损失的做法表示关注。这一做法,再加上中国关于要求实际销售的证据而不考虑存货和过去的行为而确定利润水平的规则,往往导致赔偿的数额不足以补偿权利持有人所受到的损害。这些问题与《TRIPS协议》的要求不相符。对此问题中国代表承诺,第一,《TRIPS协议》第42条有关程序公正和公平的条款和第43条有关证据的条款将根据民事诉讼的司法规则得到有效实施;第二,有关实施细则将被修改,以保证完全符合《TRIPS协议》第45条有关赔偿费的条款和第46条有关其他救济的条款的规定,从而使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其所实施的行为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情况下,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的赔偿足以补偿权利持有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
3.对临时措施的承诺。《TRIPS协议》第50条详细规定了司法机关采取临时措施的目的、条件和方式。中国代表承诺,《专利法》第61条将以完全符合《TRIPS协议》第50条第1~4款规定的方式实施。中国代表表示,《专利法》第61条中的“合理证据”的含义,将通过实施细则澄清为,“任何可合理获得的证据,以使司法机关有足够程度的确定性确信该申请人为权利持有人,且该申请人的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这种侵害即将发生,并且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滥用的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
4.对行政程序和救济的承诺。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行政处罚偏轻、提起刑事诉讼的门槛较高,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执行变得很困难的状况表示关注。中国行政处罚一般会导致少量罚款和损失侵权存货。鉴于中国大多数知识产权执法是通过行政程序,因此,工作组成员强调,行政机关有必要将更多的案件,包括屡犯和故意的盗版和假冒商标案件,移交有关主管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的大多数知识产权执法行为都导致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中国代表指出,中国为加强行政主管机关处罚力度进行了不断的努力,并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执法。中国代表承诺,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强执法努力,包括采取更有效的行政处罚措施。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版权局,现在有权没收用来制造假冒和盗版产品的设备和其他侵权证据。这些有关部门将被鼓励行使查缴和保全如存货和文件等侵权证据的权力。行政主管机关将有权实施充分的处罚措施,以防止或震慑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并被鼓励行使上述权力。严重的案件,包括那些涉及屡犯和故意盗版和假冒的案件,将被移交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刑法的规定起诉。
5.对特殊边境措施的承诺。《TRIPS协议》第51条至第60条详细规定了对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查处的相关程序和条件。一些工作组成员对现行的边境措施与《TRIPS协议》第51条至第60条的规定的一致性表示关注,特别是关于海关中止放行进入自由流通的规定(第51条)、启动该程序的证据规则(第52条)、旨在保护被告的保证金要求(第53条)、中止放行的通知规则(54条)及其期限(55条)、货物被错误扣押时对进口商进行赔偿的规定(第56条)以及关于权利持有人要求检查被扣押的货物的机会(57条)规定。此外,一些成员还对有关机关依职权的行动及其条件的规定(第58条)的一致性、对侵权货物提供的救济(第59条)以及适用于微量进口规则的数量(第60条)表示关注。
对此,中国代表承诺,中国将向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提供与《TRIPS协议》(第51条至第60条)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的有关边境措施的程序。
6.关于刑事程序承诺。一些工作组成员对刑事程序不能被有效地用以打击盗版和假冒行为表示关注。特别是,提起刑事诉讼的现行适用的金额标准非常高,很少当事人能够达到。工作组成员认为应降低这种金额标准,以便诉讼能够有效震慑以后的盗版和假冒行为。对此,中国代表承诺,中国的行政主管机关将建议司法机关作出必要调整,降低金额标准,以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