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构成功能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构成功能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功能就是所起的危害社会的作用和发生危害社会作用的能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正是通过它们危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功能表现其负价值,而这种功能既不是行为人的功能,也不是行为自身的功能,而是由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为主要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形成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整体的功能。其功能具体表现为:
第一,侵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破坏了知识产权法的实施,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知识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制度选择。因为,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在知识经济时代实质就是知识总量和科技实力的竞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促进知识创新队伍的形成,鼓励知识创造、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促进知识成果运用,将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合理配置智力资源,促进先进知识和技术的引进和参与国际竞争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此重要,不容受到侵犯和破坏,事实却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愈演愈烈。在民事手段、行政手段还不足以遏止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行为时,刑法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刑罚处罚是完全必要的。
第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阻碍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知识经济就是知识产权化的经济,邓小平同志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国家的知识总量,直接关系到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而这一切是要靠法律制度来保障的。如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受到破坏,正常、有序的知识经济竞争环境就会混乱,知识、技术的创造和交易就不能正常进行,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得不到应有的物质回报,就会影响人们的智力创新积极性,使国家的文化、技术创新力降低,最终将阻碍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
第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破坏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影响高科技的引进和这方面的外资注入。知识经济是全球化的经济,一个国家要发展,必须引进高水平的科学技术,吸引发展高科技的投资,如果一个国家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猖獗,就会破坏国家在高科技方面的投资环境,使国际高科技和支持高科技发展的资金不愿意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