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预防与控制的客体
有的学者认为犯罪预防的对象是一切有犯罪危险倾向和可能的社会成员,我们认为这不够全面,就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与控制来说,其客体应是双重的,即既包括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已然犯罪的和有犯罪倾向的人,也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现象。尤其是在各专项治理的预防与控制体系中,首先是对犯罪现象进行防控,其次才是对人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如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只将某种或者某类人作为其客体,而否定犯罪现象作为其客体,则会割断了犯罪原因与犯罪现象的因果关系,犯罪预防与控制也就只能是微观的防控而缺乏了整体性、宏观性和全局性。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预防与控制的措施是铲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原因的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它是综合治理的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结构复杂的社会系统,而不是孤立的、个别的、简单的各种具体措施的简单相加,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与控制,要综合全社会的力量,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手段并重,打防并举、管改结合、标本兼治,以达到预防与控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与控制措施不应各自为战,而应在统一的指导思想、政策和行动原则的指导之下制定和实施,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形成一个综合的、具有力和凝聚力的社会系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