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假冒专利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16条的规定处罚。
在侵犯知识产权的七个犯罪中,假冒专利罪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是最低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而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由于本罪为贪利性质的犯罪,所以立法者还规定了对于本罪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曾经说过:对那些大发他人之财的人应该剥夺他们的部分财产。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刑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从而剥夺其再犯能力。但是关于罚金数额,刑法并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应考虑下列因素:
(1)行为人的非法所得数额;
(2)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数额;
(3)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手段;
(4)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比如多次假冒他人专利的,或者是累犯;
(5)行为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等。
根据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假冒专利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选择自行到法院起诉,或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是,“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假冒专利权案件需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从而体现了这样一种理念:假冒专利罪是一种经济犯罪,也是一种比较“年轻”的犯罪,属于法定犯罪范畴。对于假冒专利诉讼这种“可刑可民”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假冒专利罪诉讼中的特殊规定,最高法定刑如此之低以及实践中以本罪定罪的案件如此之少,无不体现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