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侵犯著作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对于结果犯而言,行为人不仅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客观要件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能构成犯罪的既遂。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是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侵犯著作权罪是结果犯,是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法定危害结果。根据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有两项是有数额标准的即“个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这些数额标准同时也是罪与非罪的标准,也就是说个人违法所得金额低于5万元,单位违法所得金额低于20万元或者个人非法经营额低于20万元,单位非法经营额低于100万元的,根本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也就说不上既遂与否(当然是指不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另外两项严重情节指,(1)因侵犯著作权曾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或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217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的(注意这里并无违法所得额或非法经营额的限制);(2)其他严重后果(可能主要指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未遂的问题。由于侵犯著作权犯罪属于数额犯,而数额犯属于情节犯的一种,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情节犯不存在未遂问题。也就是说,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未遂形态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