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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著作权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著作权或邻接权,其中,前者是主要客体,后者是次要客体。
    关于著作权的犯罪客体问题,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另一些学者认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国家对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进行法律保护的制度。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我国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和他人享有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其他权益,部分犯罪还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这些不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分歧在于复杂客体说还是单一客体说。持复杂客体说的学者都承认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至少包括两个方面,即国家对著作权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有关的权益,但何者为主要客体还有争议;持单一客体说的学者认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或者是国家对著作权的管理制度,或者是他人的著作权或邻接权。之所以存在如此大的争议,是因为对著作权究竟是一种纯粹的私权还是体现着国家对个人的关系,即带有某种公权性质有不同认识。我们知道,著作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首先是一种私权,是人们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利③。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财产权,即著作权人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包括复制权、播放权、发行权等等。国家通过立法将侵犯著作权规定为犯罪正是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但同时,著作权又不是一种绝对的私权,还体现着国家对个人的关系。自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智力成果的生产力作用越来越显著。一方面,国家保护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以激发人们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更多的知识、技术产生,另一方面国家又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发展的需求,规范智力作品的公开、转让,规定管理许可使用等情形,形成了著作权的管理制度。所以侵犯著作权犯罪客体既包括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与邻接权,还包括国家对著作权的管理制度。我国刑法将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这表明,著作权管理制度作为本罪的客体已得到立法者的肯定和高度重视;而且,依据我国刑法分则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分类标准,以国家保护的法益的重轻程度为先后次序排列的立法原则,本客体是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客体。
    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指(1)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2)录音录像制品。(3)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4)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对象着重说明三个问题:
    1.刑法第217条第一项的其他作品指什么?有学者认为,“其他作品包括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作品。”还有的学者认为其他作品应当视理解为具有和上述作品相同特点之作品,即应当具有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相同特点(即易于复制、易于销售、获取利润大)的作品②。更有学者认为,凡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条件的,都可以成为本罪对象,如口述作品、戏剧、曲艺、美术、摄影、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③。我们认为,不宜将“其他作品”等同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余所有作品,因为这样的话,立法者何必采取列举方式,完全可以直接规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所以第二种观点可能更合理些。根据释义学,列举之后的概括性总结往往指与所列举事项有相同之特点之事物,据此,摄影作品在“其他作品”之中,而口述作品则不是。因为,摄影作品,同文字作品,电影、电视作品一样,都固定在有形媒体上,很容易被复制、发行,而口述作品,原先没有物化载体,必须将之录制下来之后才能复制、发行,而这时则已属录像制品,属于邻接权的范畴了。
    2.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录像作品是类似于拍摄电影的方式制成的作品,如录像故事片,其需要导演、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的精心创作。”而“录像制品的制作往往是将已摄制成的电影作品转录在录像带上或者将他人创作的其他作品或表演的节目用摄像机械地录制下来,录像者只进行了必要的技术处理,并未参加作品的创作。”简言之,录像作品涉及了录像者对作品从内容到形式的智力创作,而录像制品只涉及了制作者对作品形式创作或改变。
    3.网络作品属于哪种作品形式。著作权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作品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这些作品都有着不同的媒体,以及相应的不同复制方法。例如:书籍的媒体是纸张,复制主要靠印刷,录音制品的媒体是磁带,复制需要录音;照片的媒体是感光纸,复制需冲印。但是,计算机技术的出现提出了新的问题:一个包含文字、图形、声音、音像、视频等多种媒体的数字化作品,如果以媒体来区分作品,其究竟该归属哪一类?况且,无论这一信息是属于哪一类作品,要复制它只需同一方法———一个Copy指令。所以大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时代作品的分类应重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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