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制作制品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制作制品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是什么依《著作权法》第40条、第41条可知,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可知,复制权,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发行权,(一)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专有权。(二)对于在录音制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经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被首次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之后适用本条第(一)款中权利的用尽所依据的条件(如有此种条件),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确定该条件的自由。出租权,(1)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对其录音制品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即使该原件或复制品已由录音制品制作者发行或根据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授权发行。(2)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如在1994年4月15日已有且现仍实行录音制品制作者出租其录音制品的复制品获得合理报酬的制度,只要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没有引起对录音制品制作者复制专有权的严重损害,即可保留这一制度。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