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有哪些情形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有哪些情形?
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要支付必要的报酬。著作权法定许可也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只是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相比,这种限制的程度较前者为弱,因为法定许可通常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降低使用人义务成本或者降低行业垄断程度等原因而设置的。
依《著作权法》第23条可知,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32条可知,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什么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期限和一定的地域范围之内以某种特定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实践中,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人实现著作财产利益的主要方式,通常著作权人通过许可使用合同将一项或者多项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取得相应的著作权使用费用。
依《著作权法》第24条可知,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25条可知,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著作权法》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