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对国内优先权有什么规定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25条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二款对国内优先权的规定可知,要享有国内优先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该商标首次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使用。(2)商标申请人必须在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3)商标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最迟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4)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经过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我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所谓国内优先权是指如果某一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使用,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就该商标在同种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享有优先权。优先权日就是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的第一天。
我国《商标法》对国际优先权有什么规定?
所谓“优先权”是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和TRIPS协议成员内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所享有的申请日期的优先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24条与《商标实施条例》第20条第一款可知,(1)享有优先权的人包括与我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相互承认在对方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员国或者成员经济个体的人民;同时我国人民到其他成员国或者成员经济体,也享有此种优先权。(2)享有优先权的期限。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3)申请人在我国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必须与其在外国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同,即构成要素和排列顺序必须相同,且必须申请注册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4)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优先权申明,并且最迟在3个月内提出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5)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与申请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