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客体是什么
发明创造是专利权的对象,而专利权的客体则是由专利权的对象所承载的利益,二者的关系即是如此。但是,实践中通常将发明创造作为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创造是我国《专利法》中的一个概念,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发明、实用新型都是一种技术方案,发明是一种与产品、方法有关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一种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是一种与产品结合或者说为产品穿上艺术外衣的艺术方案,但它毕竟也是一种创造,并且是一种工业领域里的创造,因此,同发明、实用新型这两种技术方案一起统称发明创造。考虑到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不同,将发明、实用新型称为狭义的发明创造,那么,广义的发明创造还包括外观设计。三种发明创造都关系到工业品,区别于作品,在我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由专利法一并保护这三种发明创造。
所谓发明创造(狭义)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在专利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一项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权?
发明创造能否被授予专利,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有三个: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