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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维持商标注册相对理由审查
    日本早于1884年就已制定了《商标条例》,现行商标法是以1959年商标法修正案为基本框架,该修正案采用的是商标主管机关(特许厅依职权对相对理由进行主动审查的制度。至1996年,日本基于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其商标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正,之后该法虽修正频频,但所确立的审查制度基本不再有变。
    日本商标法1996年修正对商标审查制度的最大改变体现在异议制度上。修正之前,特许厅依职权对申请商标进行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的审查;认为不存在驳回理由的,予以审定公告,公告后两个月内无异议者始予以注册,正式授予商标专用权。换言之,是将异议程序设置在商标注册之前,可称为“异议前置”制度。实践中,对审定结果提出异议的,只占全部审定案件的2%左右,其中异议成立的比率仅为1/3。也就是说,特许厅审定的申请商标通过异议程序而被拒绝注册的比例,还不到1%。这样,在异议前置制度下,99%的特许厅审定商标要多等待2个月才能获准注册。当时,日本商标注册的周期较为冗长,引发国内外商标宇请人的诸多怨言。作为缩短注册周期的重要改革措施,日本商标法于1996年修正时,将“异议前置”改为“异议后置”(即经特许厅审定的商标立即公告注册,注册之后两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但是,日本特许厅依职权对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进行审查的制度被保留了下来因此,可将日本商标法的修正方式称为“改良派”。
    除了通过修正商标法使审查制度更加合理之外,日本还采取了下述措施来缩短审查周期:(1)增加审查员的人员配备;(2)加快更新审查用自动化系统;(3)将辅助性审查工作分离出来,交由市场化的组织去完成,以使商标审查员着力于核心性审查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日本的商标审查周期现巳缩短到1年左右完全可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商标申请人的要求。
    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于2003年进行了最新的一次修正。该次修正之前,台湾地区商标审查制度与日本1996年之前的商标审查制度相仿。根据原“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商标主管机关依职权审查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经审查后认为合法者,应以审定书送达申请人及其商标代理人,并公告于商标主管机关公报,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定后,始予注册。并以公告期满次日为注册日。审定公告商标经异议成立确定者,应撒销原审定”。简言之,属于“主动审查”+“异议前置”。而依新“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审查不存在驳回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的,应予核准审定。经核准审定之商标,申请人应于审定书送达之次日起2个月内,缴纳注册费后,始予注册公告,并发给商标注册证;届期未缴费者,不子注册公告,原核准审定,失其效力。这样,审定商标无须经历异议程序即可获准注册。简言之,属于“主动审查”+“异议后置”。可见,与目本商标法一样,台湾地区“商标法”相对理由审查也进行了改良性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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