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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虽经历了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正,但其商标审查制度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根据现行制度,商标局需从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两个方面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存在上述两方面驳回理由的,始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满无人异议的,初步审定商标将被核准注册;异议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的,被异议商标是否准予注册将取决于生效的异议裁定或者判决结果。这一模式属于“主动审查”+“异议前置”,与1996年修正之前的日本商标法相同。
    其实,在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正过程中,曾经有修改稿提出了取消相对理由审查的方案。但是,由于这种“革命性”方案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巨大影响,其本身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配套制度的跟进等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另一方面,加入WTO的上位目标要求我国知识产权法必须尽快符合Tips协议的要求,这种修法的迫切性使得该次修正无暇对此“革命性”方案进行认真讨论。最终,原有审查制度被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并沿用至今,既没有进行革命也没有进行改良。
    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正在酝酿对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正,在修法过程中,相对理由审查应否保留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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