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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后我国商标的发展历史
    1.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中国的第一部商标法《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于次年由政务院批准颁布,同时又颁布了条例实施细则。这是一部体现我国国家主权的全新法律,对当时我国的商标执法提供了依据并为今后的商标法修订打下了基础。4年后,于1954年3月又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1957年,国务院转发中央工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意见”,1963年颁布《商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制订,198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同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商标法修正粲(草案)”的决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自解放后至现在我国的商标法及商标的发展历史分为1979年之前和1979年之后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949年至1979年,我国有了独立自主的商标立法,该法律一扫过去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所谓商标法的弊端是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但由于这一段时间我国的经济体系属于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与现在的市场经济有很大的差别,人们的商标概念比较淡薄,特别是1966年以后到1979年之前这段时间,商标作为封资、修的产物被批判和清扫,中央工商局停止了工作,国内市场已不用商标,我国企业商标的对外注册申请和外国企业到我国的注册申请工作都处于停止阶段。其间虽然也曾作过一些修补,比如,由香港华润公司代理,并统一以华润名义办理国内外贸公司商标在香港地区的注册,但数量相当有限,范围也仅对一些老的品牌,所以谈不上商标发展战略。
    第二阶段,1979年之后到现在,我国的商标及商标的立法工作相当活跃。其间,从1979年到1982年是我国品牌工作的恢复时期,工商机构已重新组建并开始工作,商标的立法工作再次被政府提到了议事日程。这一阶段的工作,为我国商标立法和与以后的国际全面接轨奠定了基础。1983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先后颁布,这是一部立足国内,兼顾国际惯例的商标立法,它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商标立法执法工作经验,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利益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利益为宗旨,以司法审判、行政执法并举。是在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关键时刻出台的大法,比较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吹响了进军的号角。
    1983年我国商标立法的实施,向世界宣告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中国商标工作和商标立法工作新的历史里程碑,在新《商标法》的准则下,我国的商标工作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商标专业队伍迅速扩大,由过去的几十人增加到了几百人。据工商权威部门的统计,我国的商标注册总量从1979年的3.3万余件猛增到了1999年底的109万余件。商标申请数从1980年的2.6万余件增加到了1999年底的17万余件。自1989年我国加入马德里协定以来,已有40多个国家3万余件国际注册在我国办理了领土延伸,来我国审请注册的国家和地区已增至90多个。商标的管理体制和操作方法发生了根本性的改革,申请受理形式由原来县级以上地方工商局的核转制转变为商标事务所的代理制。审查方式由原来工作人员手工操作转变为计算机检索查询,商品分类由过去的国内78类分类转为统一的国际42类分类,中国已列入了世界十大商标注册国的行列。
    2.商标代理制是我国商标体制改革向国际化接轨的重要步骤。自1990年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开始到1993年在全国全面推行代理制后,我国的商标代理机构在短短的10来年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一个健全的全国性网络已经形成,现有代理机构150多家,从业人员从无到有,已发展到1400多人。
    值得一提的是,一方面我国的商标法律经过1993年的修订和最近几年正在讨论的商标法修改草案都在和国际公约接轨靠拢,另一方面我国先后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1987年开始着手进行加入马德里协定国的准备工作,并在同年将实施了近30年的国内分类转为尼斯国际分类,并于次年正式采用尼斯分类受理申请随后又正式成为马德里成员国。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在马德里通过后,1995年中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于事提交了马德里议定书的加入书,成为该议定书的第四个成员国。在中国等成员国的积极参与和促进下,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于1996年4月1日生效。与此同时,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大阪)会议上,我国已承诺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国与国合作方面我国分别已与世界上十几个国家建立了双边合作关系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义务,扩大我国同各友好国家在科技、经贸领域间的相互友好来往树立良好的国际影响,推动我国四个现代化事业的飞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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