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对驰名商标特殊权力的异议
在国际社会掀起一股驰名商标保护热的同时,也有一些专家提出了自已不同的看法,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为什么要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的关系是什么?专家们认为关于合理保护商标所有人利益,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问题,我国《商标法》第33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在其内,现在又特别提出了所谓的驰名商标保护,这些新条款与原有的条款关系是什么?是重复多余还是冲淡了原有的条款?商标的驰名与否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一个在市场上占有率高,很受消费者欢迎的商标,即使没有被有关主管机构认定,而事实也是驰名商标。
反之,即使已被认定,但后来又失去了原有的市场,消费者也不再认同,这样的驰名商标就毫无实际意义。所以专家们认为,商标驰名与否应由市场来决定认定只不过是强化了某些厂家在市场上的地位而已。专用权无限制地从注册类别扩大到其它非注册类别服务商标和防御商标之后原来已经注册在案和驰名商标同名的商标怎么办?统统退出市场、统统更名、统统撒销?如果这样,商标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条款肯定不会允许。对认定标准也有异议。如以国内市场占有率为准,国际上原已驰名的商标所有人会认为不妥当。如以国际认定为标准,那么,在某一国却鲜为人知,难道也要按要求保护?总之,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文化法律背景、社会习惯、心里因素并不一样,不可能强求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仍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