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权力
法律赋予了驰名商标特殊的法律地位。而维护这种“特殊法律地位”的主要责任者是商标所有人和包括工商法院在内的政府执法机构。
从广义上来讲,驰名商标的特殊权力体现在注册和使用两个方面。当驰名商标和其它竞争者的商标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上出现矛盾的时候,法律的天平明显倾向于驰名商标一边。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制订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中把其它竞争者商标的基本组成部分,义译或音译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与不合理地利用驰名商标之独特性之优势统统称之为和驰名商标的冲突,处理的结果就是其它竞争者的商标注册权被撒销或者是被下令停止使用。驰名商标的这种特殊权利已经被延伸到了其它类别的商品、服务商标和防御商标。对于“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的商标我国《暂行规定》明确指出,“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对于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部分使用”的,“工商行政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机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