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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缔约国的权利和巴黎公约的优先权
    1)优先权是指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时间上的优先,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原则之一,具体来讲,成员国的某申请人为其_项工业产权,(商标或专利)提出正式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又在其它成员国提出相同内容的申请,则后一次申请的时间被确定为“第一次申请的同一天提出”。因为成员国内部享有优先权,特别是申请人意图在几个国家得到保护的申请他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决策需要向哪些国家提出自己应该提出的申请,从而使迟于自己第一次申请的申请人失去注册权。这样,第一次申请人便从中得到极大的好处。
    2)优先权适用于工业产权但不是所有一切工业产权项目。适应的项目有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和工业外观设计的优先权为6个月,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申请日期计算:优先权自申请人第一次在某一成员国正式申请日起计算,但不包括申请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主管机关停止办公不接受办理等情况下,则优先日的最后一日可以推迟到节后开始工作的第一天;
    先(第一次)在一成员国申请后,又(第二次)在另一成员国或向所有成员国的申请被认定是第一次同时提出。但如果是先申请已经撤销驳回既未刊登公告、也未留下要求优先权的任何要求,则优先权应从后申请目起计算。
    申请优先权的具体办法:由申请人自行向本联盟某一成员国提出要求,并提交在本联盟成员国内第一次申请的副本,副本应包括申请国家的名称,申请代码,申请日期,这些资料应在主管机关出版的公告或已经颁发的证件中予以证实。
    先申请书的副本由原受理机关盖章确认即可,无须公证,但该副本应在申请日后的3个月内提交。
    以优先权申请的专利等有效期和不以优先权申请获准的有效期相同。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九条和《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我国于1985年3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对优先权作出了四项规定:
    一、自1985年3月19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受理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
    二、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自1985年3月1日起,向巴黎公约任何一个成员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依巴黎公约规定,在第一次申请后六个月内要求优先权。
    三、依前项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应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但商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书件,应当经过认证。
    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时,如上述剧本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3个月内提交。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书件,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四、要求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在巴黎公约其它成员国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即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
    3)上面1)所提到的申请人就是优先权的受益人。《巴黎公约》条款认为,在联盟国家内承认其产生的优先权原则是“相当于正规国家申请的任何申请”。该受益人除了可以要求对外国申请优先权之外,甚至还可以要求对同一地区”所提的申请优先权。这种被称为“内部优先权”的规定已被广泛应用,并且已经被写入了某些如“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条约的条款之中。优先权受益者的权利还可以延伸到申请者的继承人,其继承人享受的权利,包括日期和其他权益和受益人完全一致。目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允许继承人在不转让受益者第一次申请的情况下,行使不同国家的优先权。
    4)法律为了“优先权期限”的权威性和防止被滥用,对优先权的申请作了具体的规定。第一、优先权必须以“第一次申请”为基础,决不允许以后可能改动了的申请来替代第一次申请,造成同内容无限期地要求优先权的局面。第二、第一次申请必须在一个成员国内提出而不是所有一切国家,非成员国的申请不能作为第次申请的依据。第三后来的申请如果要得到优先权的,则必须同第一次的“内容相同”,内容和项目超出第一次的,不能以第一次的申请日期要求优先权。
    5)商标在申请优先权中也有许多特别的地方。《公约》认为,申请是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提出申请的日期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果”。一个以被国家获准注册的商标要求得到优先权是十分正常的事,然而,个无效而不受国家保护的商标,一个已经放弃、撤销或被主管机关驳回并未刊登公告的商标,是否还可享受优先权呢?公约条款“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果”明确地告诉我们,他们仍然可以享有优先权。因此,我们在申请优先权的时候,只需提交“申请日期的申请”以及申请号码等有关证据就够了。服务商标一般不享受优先权,但如果被申请的成员国愿意的话,也可给予优先权。
    6)同一技术内容的在先第一次申请已经被撤销或驳回,更没有公告,先申请人已经放弃今后再次作为优先权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后来的申请可以替代第一次申请要求优先权。
    7)优先权的效力和第三者的关系应从以下几方来描述:第优先权期内提出申请日期同第一次申请相同;第二、有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申请之后,第二次申请之前提出的第三人申请将被驳回;第三、对于第三者,其商标的使用权在优先权之前得到的,其使用权仍然存在,在优先权内提出的不予承认;第四项目不同,优先权的期限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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