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条款
1)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公约》第六条之二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一个商标是否驰名要由各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或司法部门来决定,其确定的依据是出于实际存在的商标声誉以及消费者对使用所标明商标的商品的意见。
2)保护驰名商标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良好地维护商标的声誉与声望,以便不被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所混淆,制止不正当的竞争事件发生;另一方面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公众误把冲突商标的商品当作是驰名商标的商品,从而受骗上当。
3)一旦成为驰名商标,即使该商标未在成员国得到注册权,或者从未在某个成员国家使用过商品也未向这个国家出口过,其名声仅仅只是通过流传或者是别国宣传的影响而已。即使这样,该驰名商标也要受到保护。
4)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的措施是强制性的,当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商标出现或者提出申请时,按照《公约》之规定,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以下措施保护驰名商标:每个成员国必须拒绝受理或者驳回冲突商标的注册申请对已经注册的冲突商标,可以根据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要求撤销其注册;责令冲突商标所有人停止使用其商标。
5)《公约》条款六之二又进一步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只要冲突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造而容易引起或事实上已经造成混淆者,都应按规定驳回撒销或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