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权益保护的条件
1)商标必须首先在原属国获得注册。《公约》规定,未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不得享受本条约各项规定的利益”。而且,所谓的原属国注册,应为“正式注册”,既不是正式申请,也不是使用,而是“必须已经得到注册证书”。
2)应考虑该商标从设计到注册等所有实际情况,特别是商标已使用的时间长短。
3)商标的使用应该与注册图样保持一致,如果在实际使用中图案有所变动,则要看这种变动的实际情况,涉及到图案的哪一部分,是否改变了商标图案的“显著特征”?如果没有,就“不影响其与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形式上的一致性”。总之,只要不改变商标图案的显著性,就允许在使用中与原注册证图案的式样有所不同。
4)商标是直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的标志,但就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而言,“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决不应该成为该商标注册的障碍”。不同档次、不同质量的商品允许使用同一商标,也允许使用不同商标。该商标的权益同样都要受到保护。另外,法律还规定,如果商品因未完成检查试用,则允许“商品可以晚些时候出售。
5)《公约》第六条之七谈到了商标所有人代理人或代表之间关系的问题,具体说,如果出现在未经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以其自已的名义向本联盟中的一国或多个国家中请注册了该商标时,该商标所有人就“有权反对该申请的注册或要求予以撤销”,或要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自己”。即使是该被注册的商标属于“类似商标”或即使是“有别人在其他成员国也有同样的商标”。只要商标所有人有证据证实该商标是属于自已的,都有权提出上述要求。
如果代理人或代表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已经没有兴趣,而且已经放弃了的话,则代理人或代表的注册权将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