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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保护
    1)关于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标,《公约》规定“应予以临时保护”。但是该“保护”仅仅适用于官方或经官方批准的展览会所谓官方或经官方批准应分为:第一、由国家或社会机关主办的展览会即认为是“官方的”;第二、社会团体举办的,但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称为“官方承认的”;第三、来自世界各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展览会称为“国际博览会”。上述三种情况的展览会都应受到每个成员国的“临时保护”。
    2)临时保护的办法有以下具体规定
    临时保护应由申请人自行提出,保护期为6个月。从展览会开幕之日或展览会展出商品之日开始之日起计算;
    《巴黎公约》签订的历史背景和防止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发生,有些国家提出“承认其商标为最早使用日期”等临时办法,保护参展者的利益;
    《公约》成员国的国民,除了可以享受《公约》规定的普遍条款之外,还可以要求享受参展国甚至其它成员国国内的其它的优惠条款;
    申请人应提供其认为必要的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和展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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