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嫌疑案件的调查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自扣留之日起15日内开始对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异议。海关将立即将异议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书面通知海关并随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逾期,海关可以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2000年3月28日,上海吴凇海关查验发现H市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3月2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的价值38023美元的63600个电池,将其注册的GGG商标进行美化,用非常浅的银灰构成G字的外形再用十分醒目的红色在外形内写了“7”字,形成了与江门电池厂在海关总署备第的“777商标相似商标。经上海海关法律室联系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权利人,确认该批货物侵犯其商标专用权。4月10日,H市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提出异议,要求海关放行货物。该公司认为,其出口的电池注明的品牌为“GG”牌,而非“77”牌。海关将侵权异议通知书送达权利人江门电池厂后,江门电池厂遂将争议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为该美化了的电池商标与江门电池厂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据此海关没收了上述侵权货物。
此外,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两倍的担保金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这就是有关反担保的规定。但海关并不是无条件地放行货物,海关还将对其申请的条件进行审查,如果收发货人未按规定对海关扣留货物提出异议或未按规定提交担保金;或海关扣留的货物同时具有其他违法性质;或人民法院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不符合其他海关放行的条件的,海关可以不接受收发货人有关放行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如海关接受了收发货人的放行申请,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两倍担保金,海关放行货物前,海关还将提取至少一份样品予以加封并由海关和收发货人在封志上签章或以其他方式予以确认,以便日后送有关主管部门检验鉴定或作为证据送人民法院,以确定货物的侵权性质。如收发货人未对海关扣货物提出异议,海关有权继续调查,并有权将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按侵权货物处理。遇下列情况之一,海关将中止调查:
(一)有关当事人已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海关认为有犯罪嫌疑,应移交有关机关进行调查的。
在海关调查过程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给予必要的协助。在海关调查过程中,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放行
(一)经海关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查后排除侵权嫌疑的;
(二)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排除侵权嫌疑的;
(三)有关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人民法院未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的;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回复或者放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