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EAGLES RIDGE商标异议的应诉案
案情
1997年G进出口公司来文,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称上海某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美国)A制鞋公司(以下称A公司),对上海市商标事务所代理G公司申请已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商标公告》的第1040992号第25类的 EAGLES RIDGE商标提出异议,限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出答辩,逾期未答辩或拒绝答辩的,商标局将依法裁定。由于G公司在此案之前申请注册了几个服装类商标,都因为与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相似或类同而被商标局驳回,这次用EAGLES RIDGE名称申请注册的两个商标,其中第一个已获颁注册证,A公司虽然仅只对第二个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但如果因答辩不力而被判不可注册,则已注册成功的第一个 EAGLES RIDGE商标也将面临被撤销注册的压力。为此,G公司决定果断应诉要力保经过多年努力才获准注册和公告的两个 EAGLES RIDGE商标的注册权不被撼动。该案件从1997年10月8日应诉,到1999年5月6日商标局最后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核准G公司申请的 EAGLES RIDGE商标注册,评审期持续了19个月之久,终以G公司最后胜诉结束。A公司对G公司商标的异议书是作了充分准备的。首先,A公司指出 EAGLE ROCK商标是1994年7月16向中国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199年8月21日获得注册,比G公司商标申请早了一年时间。其次“ EAGELS RIDGE”商标与相对商标 EAGLE ROCK商标都使用在服装类产品上,无论最初的产品原料和生产工艺还是最终的消费群体他们都是相同的,在同一领域的两个商标有产生混淆的可能。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EAGLES RIDGE”与 EAGLE ROCK“两组文字相似,都以 EAGLE为首字,后一词语又都是“R”打头,很容易给消费者带来两者相似的第一印象,加上读音上的相近,容易混为一谈。
为表明 EAGLE ROCK商标经营者的实力和商标已有的知名度,A公司的异议书不嫌其烦地在两页文件上列表详述了 EAGLEROCK商标在世界各国各地注册,共获得的33张注册证书,遍及17个国家和地区。综上所述,异议人振振有词地要求商标局对G公司第1040992号 EAGLES RIDGE商标重新审查,“为维护在先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要求商标局遵照《商标法》第17条的规定”,一由商标局驳回G公司申请,“撤销1040992号EAGLES RIDGE商标”面对A公司这样一份异议书,G公司仔细分析,慎重研究,并针锋相对,据理力争,逐条反驳。首先G公司为挫其锐气,开门见山地指出异议人以双方商标近似为由,要求按中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撒回被异议商标,是引述法律条文不符。《商标法》第17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规定或与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G公司申请的商标已经商标局同意并公告,异议人要求按《商标法》第17条规定撤回被异议商标由于公告是不可撒回的,所以异议书是显而易见的引用条文不当。
为突出G公司申请商标固有的显著性,针对异议人称“最重要的一点, EAGLES RIDGE与 EAGLE ROCK这两组文字近似”,G公司列表详述了两商标的不同。表述如下根据以上比较可知, EAGLES RIDGE商标完全不同于 EAGLEROCK商标。懂英文的人能区别,不懂英文的人更不会把这两个结构形状明显不同的商标相混淆。异议人称“这两组文字近似”是不对的,首先两个商标文宇含义不近似,其次商标不仅是文字概念,而是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EAGLES RIDGE是两个艺术体文字的特定组合,商标显著性强烈,与 EAGLEROCK商标不近似。
答辩人最后郑重指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提出“异议人恳请商标局在审理本案时,对 EAGLE ROCK商标的注册范围及由此带来的显著性予以考虑。"答辨人注意到异议人公然把台湾填入已注册国家一栏,与中国并列表述,《异议理由》还强调“因此可以说EAGLE ROCK商标在中国和其他各国都已经享有一定知名度”,答辩人认为异议人籍此搞一中一台宜传,是对我国政府只有一个中国严正立场的挑战。美国A公司向中国政府机关提交如此违背两国政公报精神的正式文件是不可接受的,怎么还可以证明其商标的显著性?为此答辩人严正地拒绝异议人上述主张。令的,延然G公司的辩驳从引述法律条文,到商标实质内容表达,到商标注册的背景环境分析,都反将了异议人一军。1999年5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1999)商标异字第2072号文作出《关于第1040992“ EAGLES RIDGE”商标异议的裁定》,裁定书指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的商标虽然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和类似,但两商标在字母排列、视觉、读音、含义方面都有区别,不构成近似。
综上,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我局初步审定的第1040992EAGLES RIDG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评析:国外一些著名公司的知识产权意识十分强烈,往往不惜斥巨资进行商标诉讼,力保其商标专用权,本案即是一例。但我们不被美国A公司的声势所吓倒,如果不敢应诉,则我们申请注册的商标很可能就此不可注册。为争取我们已被公告的商标的注册权只有果断地应诉。关键是要据理力争,说服商标局公务人员,要充分证明两商标的构成确不近似。
为强调两商标不相似,在答辩书里凡引述到G公司商标名字的地方都不用铅字体排字,而把原设计的美术字体复印上去,避免了用铅字体引述可能产生的两商标相似感。由于分析全面,层次清楚地批驳了对方的每一项论据,尤其是指出异议人把台湾称为一个国家的错误言论,终使其处于十分被动地位。最终,G公司的这场应诉以完胜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