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
海关要求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进行保护备案后,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应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这首先基于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利,要对某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应由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向海关提出保护申请。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比海关更有可能得到有关侵权信息。出于确保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行政执法浪费而进行的考虑。此时,应向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而非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进出境地海关包括进口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出口货物的出境地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到达地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起运地海关。但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有理由认为其知识产权正遭受全国大范围内的非法侵害,也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保护申请,由海关总署向全国各地海关布置查控侵权货物的任务。
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名称海关备案号;
(二)侵权嫌疑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
(三)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有关情况;
(四)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等有关情况;
(五)有关侵权的证据;
(六)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
(七)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同时,申请人应按照海关的要求附交有关侵权嫌疑货物的实物、图片或其他证据。
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应用中文书写。提交的其他文件如系外文,应附交中文译本。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时,应出示《备案证书》和身份证明。代理人还应向海关提交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在采取保护措施申请书中,应在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中明确提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担保金。根据《条例》规定,担保金应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对未能确定到岸价格或离岸价格的,应根据海关估定的金额提交担保金。这是法律法规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项义务性规定,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同时遏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保障货物收发货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且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保护不当,因扣留货物等保护措施的采取造成了收发货人的经济损失,收发货人也能在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中取得适当的赔偿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但该知识产权又尚未在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紧急情况,《条例》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保护申请并同时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供较确切的证据证明侵权货物的存在。且此时各口岸海关不接受保护申请,只有海关总署有权予以受理,并将侵权信息转发侵权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指示该海关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进出境地海关不予接受。如有的权利人只得到将有侵权货物进出境的信息,但对于货物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经营单位、数量规格等一无所知,海关将很难根据其提供的信息在茫茫的集装箱海中搜寻该批侵权嫌疑货物。如对该品名的货物票票查验,又势必影响通关速度影响正常的进出囗贸易,不具有可操作性。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撤回其采取保护措施申请的,应在海关作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决定前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未向海关提出保护申请,海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有权依据职权予以扣留,并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并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自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选择下列方式予以书面回复:
(一)向海关提出请求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并提交担保金
(二)向海关书面声明放弃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权利并阐明理由;
(三)向海关书面声明扣留的货物未构成侵权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书面申请的,海关将依照其书面申请办理相反,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上述方式予以回复的,海关可依法将被扣留的货物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