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程度较低
知识产权与技术互动的特征与生俱来,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案件,真正困扰审判人员的往往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技术问题,因此知识产权法官应当具有不同于其他审判人员的专门素质。就我国知识产权法官整体情况而言,大多数法官仅仅具有法学素养,缺乏技术背景,因此在涉及专业技术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只能依赖司法鉴定结论定案①,缺乏对案件核心问题的自主判断能力,专业化程度较低。另外,由于司法鉴定期间诉讼程序无法正常启动,诉讼期间过长、诉讼成本过高,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棘手问题。事实上,我国立法已经关注到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这在各个知识产权单行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可见一斑。知识产权的本质是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案件现阶段也主要由民事审判庭审理,一般划归在民事第三庭或民事第五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普通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相对于一般民事案件更为复杂,因此级别管辖较高。根据相关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②;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③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④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地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⑤
由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级比一般民事案件要高得多,这与此类案件的专业性较强有直接关系,一般基层法院在人员配置、审理经验等方面要低于中高级法院,为了保证审理结果的公平公正,需要提高知识产权一审法院的管辖级别。以河北省为例,辖区11个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涉及著作权、商标权民事案件,有权审理涉及专利权等专业技术性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全省只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家。即使在提高审级以后,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某些技术问题仍然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对于法院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难以做到有效的约束和监控,这是困扰受案法院的一大难题,不仅仅降低了诉讼效率,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法官对此类技术问题无法做出独立判断,而相当一部分案件的最终定案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依据,法院的最终裁判也会受到影响。自2014年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之后,结合国际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性措施,并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了技术调查室,首批共任命了37名技术调查官和27名技术专家①;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印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暂行办法》,在2015年4月22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广州市乐网数码科技公司诉中国联通广东省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首位技术调查官与审判人员共同出现在法庭上,这在国内尚属首创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首次聘任11位技术调查官,旨在构建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体系。③当然,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目前技术调查官只出现在我国已经成立的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内,仅仅是改革的第一步,专业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仍然是困扰大多数地区人民法院的棘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