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体制改革试点情况
诉讼效率低下、诉讼程序冗长、专业程度不高,一直是困扰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难题。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创新型社会的关键转型时期,持续增长的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与现行司法体制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改革刻不容缓。2005年,由最高法院民三庭领衔,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浙江等6个高院和有关中院参与的最高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调研”正式启动,这是最高法院开始全局性部署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标志性措施。①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要“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审判庭”。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共有7个高级人民法院、79个中级人民法院和71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试点工作。②在“三审合一”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就具体改革方案作统一部署,因此各个试点法院结合自身组织结构及审判实践特点,充分发挥组织能动性和创造性,迄今未止形成了“浦东模式”“西安模式”“重庆模式”等不同试点模式。虽然在具体运作中存在差异,但是上述改革试点区域都在探寻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最佳路径,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为改革目标,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登上历史舞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下就我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几种较为典型的试点模式作一简要介绍。
一、浦东模式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一直面临着民事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新型案件比例大、涉外涉港澳台地区案件多等复杂问题,审判压力较大。上海市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时称“民三庭”)成立于1994年6月,是全国基层法院的首家知识产权审判庭。③1996年,浦东法院开创性地集合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人员组成综合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这是我国首次在基层法院层面成立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其快速高效的案件审理模式广泛获得社会赞誉④,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理的思考。受到浦东模式的启发,其他试点法院逐步尝试打破原有知识产权分散审判体制,开展“三审合一”或“二审合一”审判体制改革,进而拉开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
1995年,上海市浦东法院相继收到中美合资上海吉列有限公司提起的一系列诉讼案,案件类型涵盖民事、行政和刑事范畴。当时正处于中美两国刚刚签署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⑤的关键时期,此案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经上海市高院核准,浦东法院在这起连环案审理过程中,抽调行政庭和刑事庭的相关人员与民事庭审判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最终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经过不断的探索与磨合,浦东模式日臻发展完善。起初,浦东法院在“飞鹰”商标案审理过程中,仅仅是组织不同审判庭相关人员临时组成合议庭,不具有普遍意义。后来,受到“飞鹰”案的启发,同时为了应对知识产权纠纷逐年增加的新态势,1996年1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浦东法院民三庭开始试行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立体审判模式。⑥在审判组织人员构成上,也从最初的人员中临时抽调,组成合议庭,发展到从刑事庭、行政庭选调法官充实到知识产权庭,在经历各种尝试和组合后,浦东模式日益成熟。2008年6月5日,“浦东模式”最终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所认可,并在全国推广。①与后续其他审判模式相比,“浦东模式”的显著特点在于在基层法院层面开展知识产权集中审理试点工作,而且是非常彻底的“三审合一”模式。②后来,根据知识产权审判的变化,浦东法院将“三审合一”立体审判模式进一步扩展至中级人民法院,也就说,浦东法院通过“三审合一”模式审理的案件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仍可由专门的“三审合一”审判庭予以审理,最大程度保证了案件审理的专业与高效。
二、西安模式
“浦东模式”的成功,昭示出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正当性与迫切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实施以后,全国多地人民法院开始试点工作,西安法院充分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摸索出了一套适合本区域实施的集中审理模式。虽然与“浦东模式”相同,“西安模式”同样采取了较为彻底的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审合一”,但是与浦东法院在基层法院层面开展试点不同,西安法院将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提升至中级人民法院层面,其中民事案件仍然由原民事审判庭审理,但是行政和刑事案件则分别归属于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这一点构成了“西安模式”的主要特色。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案件以民事案件居多且较为复杂,因此现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规则将此类民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原则上授予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只有在得到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指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管辖权。但是,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刑事案件,依据相关规定,其一审案件管辖权由基层法院行使,在实践中上述管辖规则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和矛盾,不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其专业审判程度也难以得到保障。正是出于这种考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07年年初开始,就开始探索实行符合本区域实践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机制。③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方面的经验和能力要高于行政和刑事法官,这与民事案件的审级较高且案件较多有很大的关系。于是,西安中院在审判体制改革过程中,突破享有行政和刑事诉讼管辖规则,将上述两类案件的审级提高到中级人民法院层面,此举可以充分发挥中级人民法院较强的审判实力,提升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案件审理质量。对于提级到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和刑事案件,虽然仍归属于行政庭和刑事庭,但是在审理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时候,需要吸收民事庭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参与案件审理,如此一来,可以充分发挥民事法官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长,避免不同审判庭对同一违法事实出现认识上的差异,维护司法公信力。西安中院在开展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点以来,积极采取措施协调试点过程中涉及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多部门协作问题,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④可以看出,“西安模式”是建立在现有审判组织基础之上的“三审合一”,并未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三类知识产权案件,虽然对于提高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审理水平有益,但是距离真正意义上的“三审合一”还有一定差距,在积累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尚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三、重庆模式
与前述两种模式不同,重庆法院在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之初,就在两级法院同时开展“三审合一”改革试点。“重庆模式”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全部知识产权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指导,可以说是两级人民法院共同推进改革。①客观评价,“重庆模式”构建了一种较为理想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如果仅在基层法院开展“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当案件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时,中级人民法院仍依据原有审判体制由不同审判庭分别审理上诉案件,最终改革势必又回到原点,因此在两级法院同时开展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机制更具有现实意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是重庆市第一个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文件②,渝中区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发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2008年11月24日,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结合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重庆市高级法院发布《关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健全“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根据这一实施方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辖区内知识产权民事③、刑事和行政案件;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做出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裁判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案件,统一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指导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工作。在积累了一定实践经验之后,2014年2月,重庆两江新区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法庭挂牌成立,2014年11月底,法庭获准受理部分专利案件,成为中西部地区唯一可以审理部分专利纠纷的基层法庭。法庭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除受理渝北区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外,还受理江北区、北碚区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④成立不到一年时间,两江新区知识产权庭审理的案件接近重庆法院2014年全年审理案件的一半⑤,诉讼效率显著提高。
除了就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体制改革进行大胆尝试之外,重庆法院在破解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部门协作相对欠缺等方面同样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效果良好。2015年3月,重庆高院出台《关于设立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的意见》及《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意见》,明确规定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可以吸收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法庭审理,可以就案件涉及的关键技术问题提出专业意见,以提高法庭针对专业技术性案件的自主判断能力。2014年8月7日,重庆五中院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了《专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协议》,充分整合知识产权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对于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新的途径。